歐巴馬稅改 不利跨國企業 - 稅務
By Olive
at 2009-07-31T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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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跨國企業常利用設立海外子公司,遞延在美國繳納所得稅,但歐巴馬政府為刺激資金
回流美國,提出各項稅制改革方案,未來美國公司要利用國際租稅規劃,享有稅負遞延情
形將會愈來愈困難。會計師建議美國台商,非必要留在美國的營運行為與資產,最好趁早
重新規劃移轉,以免成為美國政府加稅的對象。
為協助跨國台商因應美國歐巴馬政府稅改計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PwC台灣所)昨(30
)日舉辦「歐巴馬稅改與台商在美會計稅務風險及其因應策略」論壇,探討美國稅改方案
對台商的影響、風險控管及因應策略。
根據美國現行聯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美國企業可以將海外子公司視為「不存在」的企業
個體,有助於美國企業進行國際租稅規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解釋,因為美
國稅負很重,跨國企業可以設立一家最終控股公司,持有美國稅法上認定不存在的海外子
公司,使海外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所得,可以遞延課徵美國稅。
而歐巴馬提案修正該項「外國公司類別的規定」(check-the-box rule),限制唯有海外
子公司與直接持有的母公司在同一租稅管轄區內,這家子公司才能視為不存在。這項預算
提案預計將在2010年12月3日之後的稅務申報年度生效。
因此,未來美國跨國企業不能再為了遞延美國稅負,任意移轉海外子公司間的資金,邱文
敏建議美國企業,應該將交易行為拆解,檢視全球交易項目中,區分與美國相關與無關的
交易行為,如果沒必須留在美國的營業行為或資產,就不要繼續留在美國,以免「肥了美
國稅收,瘦了公司荷包」。
PwC紐約所會計師費德(Michael J. Feder)分析,此次稅改可能影響美國企業調整子公
司的資本結構,也就是原本由母公司舉債投資子公司,轉為改由子公司自行舉債,若法案
通過,可望將為亞洲金融機構的融資市場帶來商機。但另一方面,美國企業也可能考慮匯
回海外盈餘,使相關費用可以在當期扣除,將不利於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
從歐巴馬政府提出的稅改方案來看,美國計畫透過遞延美國公司的費用扣抵權,降低資金
滯流海外的機會,以提高企業在美國再投資的誘因。根據美國現行稅法規定,美國企業產
生的費用,應分攤至不同種類的所得下,例如企業要申報利息費用,必須以海外來源所得
占全球所得的比率,限制美國企業的國外可扣抵稅額比率;但歐巴馬稅改建議,若是可歸
屬「未匯回美國的海外來源所得」的相關費用,尤其是舉債的利息費用,應遞延至海外盈
餘匯回時才可以扣除。
【2009/07/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9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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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美國,提出各項稅制改革方案,未來美國公司要利用國際租稅規劃,享有稅負遞延情
形將會愈來愈困難。會計師建議美國台商,非必要留在美國的營運行為與資產,最好趁早
重新規劃移轉,以免成為美國政府加稅的對象。
為協助跨國台商因應美國歐巴馬政府稅改計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PwC台灣所)昨(30
)日舉辦「歐巴馬稅改與台商在美會計稅務風險及其因應策略」論壇,探討美國稅改方案
對台商的影響、風險控管及因應策略。
根據美國現行聯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美國企業可以將海外子公司視為「不存在」的企業
個體,有助於美國企業進行國際租稅規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解釋,因為美
國稅負很重,跨國企業可以設立一家最終控股公司,持有美國稅法上認定不存在的海外子
公司,使海外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所得,可以遞延課徵美國稅。
而歐巴馬提案修正該項「外國公司類別的規定」(check-the-box rule),限制唯有海外
子公司與直接持有的母公司在同一租稅管轄區內,這家子公司才能視為不存在。這項預算
提案預計將在2010年12月3日之後的稅務申報年度生效。
因此,未來美國跨國企業不能再為了遞延美國稅負,任意移轉海外子公司間的資金,邱文
敏建議美國企業,應該將交易行為拆解,檢視全球交易項目中,區分與美國相關與無關的
交易行為,如果沒必須留在美國的營業行為或資產,就不要繼續留在美國,以免「肥了美
國稅收,瘦了公司荷包」。
PwC紐約所會計師費德(Michael J. Feder)分析,此次稅改可能影響美國企業調整子公
司的資本結構,也就是原本由母公司舉債投資子公司,轉為改由子公司自行舉債,若法案
通過,可望將為亞洲金融機構的融資市場帶來商機。但另一方面,美國企業也可能考慮匯
回海外盈餘,使相關費用可以在當期扣除,將不利於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
從歐巴馬政府提出的稅改方案來看,美國計畫透過遞延美國公司的費用扣抵權,降低資金
滯流海外的機會,以提高企業在美國再投資的誘因。根據美國現行稅法規定,美國企業產
生的費用,應分攤至不同種類的所得下,例如企業要申報利息費用,必須以海外來源所得
占全球所得的比率,限制美國企業的國外可扣抵稅額比率;但歐巴馬稅改建議,若是可歸
屬「未匯回美國的海外來源所得」的相關費用,尤其是舉債的利息費用,應遞延至海外盈
餘匯回時才可以扣除。
【2009/07/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9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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