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對於新住宅法的規定有些疑問...
依新修正之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主管機關、
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
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
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
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
看不太懂上述法規的意思,
第一句的: 出租房屋予"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是指甚麼?
是指將房子出租給長期照護, 身心障礙, 等等機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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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之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主管機關、
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
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
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
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
看不太懂上述法規的意思,
第一句的: 出租房屋予"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是指甚麼?
是指將房子出租給長期照護, 身心障礙, 等等機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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