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的行為,可以被認為「先使用」嗎?
請教各位先進:
某甲先申請了一個logoA,後來因快過期的在先商標被核駁後放棄,決定等該在先商標放
棄後,再申請商標。
但,過了一段時間後,發現該在先商標的商標權人,放棄了該在先商標,之後又申請了一
個新的類似的商標。
請問,於在先商標過期滿半年後,某甲可以主張logoA屬於善意的先使用嗎?
也就是說,申請註冊的行為本身就是「善意的先使用」。
另外,小弟的商標知識不足,也想比照前幾則k大,
徵求有相關經驗的顧問,顧問費另談,可站內信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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