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若欲以甲乙丙分別主張 應以單一發明概念予以串連後便得併案申請
例如 1. 可以為一機器,其包含有共同元件;
2. 如1之機器,其包含一甲;
3. 如1之機器,其包含一乙;
4. 如1之機器,其包含一丙
BTW 雖審查基準是說有共同依附項具單一性 但那只是參考
近期仍偶見審委以發明並非屬單一發明概念而要求分案 (遠目)
而在這時候 不但申請、審查規費要再繳一份 而且還會有oa答辦費用
一個眼殘沒分好 又是oa*3 俗語說得好 你給他人方便 他人就會給你方便
想凹審委拿一份點數做三份事情 就要有花更多卻什麼都拿不到的覺悟
地圖武器很好用的 啾咪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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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 可以為一機器,其包含有共同元件;
2. 如1之機器,其包含一甲;
3. 如1之機器,其包含一乙;
4. 如1之機器,其包含一丙
BTW 雖審查基準是說有共同依附項具單一性 但那只是參考
近期仍偶見審委以發明並非屬單一發明概念而要求分案 (遠目)
而在這時候 不但申請、審查規費要再繳一份 而且還會有oa答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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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凹審委拿一份點數做三份事情 就要有花更多卻什麼都拿不到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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