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大家好~
我是范范范瑋琪 (完 全 大 誤 ~ !!!)
<問的是美國實務>
想請教這幾天在板上爬文想到的一個例子
情況假設是
台灣A案為先申請案 美國B案主張台灣優先權
100年1月1日申請 100年3月1日申請
申請人為甲 申請人甲
發明人為甲乙丙丁 發明人為甲
簡而言之,美案主張國外優先權之發明人 與 先申請案之發明人不一致
往後被審查官針對此問題核駁,申請人甲是否能用103(C)克服?
而實際之答辯程序是要如何主張呢~?
--
我是范范范瑋琪 (完 全 大 誤 ~ !!!)
<問的是美國實務>
想請教這幾天在板上爬文想到的一個例子
情況假設是
台灣A案為先申請案 美國B案主張台灣優先權
100年1月1日申請 100年3月1日申請
申請人為甲 申請人甲
發明人為甲乙丙丁 發明人為甲
簡而言之,美案主張國外優先權之發明人 與 先申請案之發明人不一致
往後被審查官針對此問題核駁,申請人甲是否能用103(C)克服?
而實際之答辯程序是要如何主張呢~?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