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優先權 但發明人不一致之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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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大家好~
我是范范范瑋琪 (完 全 大 誤 ~ !!!)

<問的是美國實務>

想請教這幾天在板上爬文想到的一個例子
情況假設是

台灣A案為先申請案 美國B案主張台灣優先權
100年1月1日申請 100年3月1日申請
申請人為甲 申請人甲
發明人為甲乙丙丁 發明人為甲

簡而言之,美案主張國外優先權之發明人 與 先申請案之發明人不一致

往後被審查官針對此問題核駁,申請人甲是否能用103(C)克服?
而實際之答辯程序是要如何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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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2-11-25
范范你好 (。W。) 首先 前案是PRIOR ART 建議更正為先申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2-11-29
請案 不然容易搞混 而重點部份 讓其他版友來解答....(逃)
Jacky avatarJacky2012-12-03
問題是? 兩案有共同發明人甲不是~~?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2-12-06
美國吼 發明人組合需完全相同 否則視為"BY ANOTHER"
Tom avatarTom2012-12-10
要求所有發明人讓渡給甲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2-12-11
本問題與103c無關。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2-12-13
聲明在美國的請求項的發明都是發明人甲發明的。
Kyle avatarKyle2012-12-14
如果不是的話,本案有發明人錯誤登載的情況。
Oscar avatarOscar2012-12-14
發明人離職或拒不轉讓,就很麻煩...XD
Tom avatarTom2012-12-16
離職或拒不轉讓....很難搞 Orz
Daniel avatarDaniel2012-12-19
不是可以請專利申請權人簽declaration克服?
Hedda avatarHedda2012-12-22
是可以簽阿 可以以後會不會被發明人錶 那就.......
Andy avatarAndy2012-12-26
遇過一次,後來就要求研發到職一定要簽在職發明轉讓契約
Irma avatarIrma2012-12-27
發明人離職前,拿離職證明或完成離職手續中都要再次檢查
Robert avatarRobert2012-12-30
(經驗談...)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1-03
喔喔喔 學起來!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1-06
記得要有英文版本
Hedda avatarHedda2013-01-09
臺灣以前需要申請權轉讓證明書,如果沒有限定區域的話,若
以原版再附件翻譯本,不知是否可行,理論上應該可以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