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新法還尚未施行,不過新版的審查基準已經有些對應的修正了
不過看了最後通知的部份,小弟有一些地方不太了解
不知是否版上的先進能指點小弟?
在新版審查基準第2篇第7章的[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一章中
第2-7-12頁的情況5跟情況6
小弟認為兩者的情況都很類似
在情況5跟6中,兩者修正的地方相同,且審查員承認引證1皆未揭露其修改處
而在審查員後續所提的引證2中
情況5是引證2已揭露A1+B',故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情況6則是引證2已揭露A1,故引證1及2結合後,請求項1及2不具進步性
但情況5卻是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情況6是發出最後通知
我看到這裡就不太了解了
為什麼兩個都是因為修正所產生的新的不應核准事由
情況5是發出審查意見,情況6是發出最後通知
還是說情況5應該把重點放在"申請人申復,且讓審查員同意其申復有理由"這段文字上
而使其責任歸屬回歸至審查員身上?(文字如後附)
[申請人於申復時將A構造修正為說明書已揭露之下位概念 A1 構造,
同時申復引證文件1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係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係不同的α+β構造
而非與本案相關之A+B'構造,經審酌雖認定申復有理由...]
以上,懇請版上的先進能指點一下小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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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看了最後通知的部份,小弟有一些地方不太了解
不知是否版上的先進能指點小弟?
在新版審查基準第2篇第7章的[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一章中
第2-7-12頁的情況5跟情況6
小弟認為兩者的情況都很類似
在情況5跟6中,兩者修正的地方相同,且審查員承認引證1皆未揭露其修改處
而在審查員後續所提的引證2中
情況5是引證2已揭露A1+B',故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情況6則是引證2已揭露A1,故引證1及2結合後,請求項1及2不具進步性
但情況5卻是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情況6是發出最後通知
我看到這裡就不太了解了
為什麼兩個都是因為修正所產生的新的不應核准事由
情況5是發出審查意見,情況6是發出最後通知
還是說情況5應該把重點放在"申請人申復,且讓審查員同意其申復有理由"這段文字上
而使其責任歸屬回歸至審查員身上?(文字如後附)
[申請人於申復時將A構造修正為說明書已揭露之下位概念 A1 構造,
同時申復引證文件1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係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係不同的α+β構造
而非與本案相關之A+B'構造,經審酌雖認定申復有理由...]
以上,懇請版上的先進能指點一下小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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