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申請特別補償金,但是關於這筆款項到底是該由哪一方支付還是有
一大堆的問號。希望了解相關法規或程序的人能夠幫幫忙。
感激不盡!!!
以下是事情經過:
去年(2011)年四月時,我們班到澎湖旅遊,有請旅行社安排行程。
包括了住宿以及機車的租借。
不小心發生事故,我們這台車摔車了。
傷勢不算輕....
而我並不是駕駛,是附載人(後坐)。
事後,我有向旅行社索賠,算是旅遊險。
加上我們是騎車出事,原本也打算申請強制責任險。
但是這台我們租借的機車,當時並未投保強制責任險。
於是,我就申請了"特別補償金"。
而那家承辦特別補償金的保險公司,打電話給當時載我的同學。
(經那位同學轉述)
保險公司那邊先問我同學"我們有沒有簽合解書?"
(沒有,那位同學從頭到尾沒跟我提過這件事)
另外保險公司跟我同學說,我申請的這筆特別補償金必須由載我
的同學支付。
我的問題是:
1)這筆款項到底應該是誰來支付呢??
(旅行社、駕駛、機車所有人??)
2)當時我們確實沒簽和解書,但是事情已經過了將近一年,
我們再簽和解書還有用嗎?
(法律上有限制和解書要在事發多久以內簽和解書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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