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vs 法理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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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都不算販賣之要約。
(民154-2)
(最高法院 097年 台上 字000365號判決)
於判決中,提及<販賣之要約>係採民法154-2之定義,亦即需負覆約義務者,才算是要約


乙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均屬販賣之要約。
(TRIPs)
(智慧局釋字)
司法院102年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販賣之要約源於TRIPs 28條(立法修正理由有註明),其效果應得及於廣告及寄送價目表的
行為。智慧局採此見解

小弟的問題是,根據法律優位原則,法律 > 習慣法 >法理; 甲說依法律 乙說依法理; 理
應以甲說優先 而智財法院若採乙說則與該原則有違 是這樣嗎?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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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10-07
單純猜測 是台灣專利制度東拼西湊湊發生的問題
Sarah avatarSarah2016-10-09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10-09
https://goo.gl/3JOouF
搜尋這兩份內有"廣告"的地方看就可以
Jake avatarJake2016-10-10
意匠法明示廣告行為不准 台灣專利法沒有
Kama avatarKama2016-10-13
是154條第二項吧
Dora avatarDora2016-10-17
座談會肯定說是把專利法58條的要約解釋為涵蓋要約之引誘
Elma avatarElma2016-10-19
所以就算依民法非要約而僅為要約之引誘 仍認為涵蓋於專利法
要約範圍內
Joseph avatarJoseph2016-10-20
所以還是要看專利法的要約要怎麼解釋
Edwina avatarEdwina2016-10-24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Rae avatarRae2016-10-26
Mia avatarMia2016-10-30
看起來專利法58條確實是有少東西 怎麼解釋還是法院決定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11-02
雖然兩邊都是司法院-.-
Lucy avatarLucy2016-11-07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Delia avatarDelia2016-11-08
是採用乙說無誤
Tracy avatarTracy2016-11-10
感謝樓上大大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11-12
應該只限專利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