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一開始誤以為這是product-by-process的claim
但是後來看來看去加上K大的解釋
這個案子的獨立項應該是性質界定物的請求項吧...
要打新穎性的話,因為客戶說,
習知的保麗龍球作出來具有粉末的缺陷大家都知道
(其實是某種塑膠顆粒,被我改寫成保麗龍球,但是案情幾乎就是我寫的沒有太大差異)
而很久以前就已經知道可以用篩子過篩除去粉末
或是用一種風吹機器叫Pelletron Deduster,把粉末吹掉留下保麗龍球
只是這樣的技術根本就是太簡單 所以也沒人想要申請專利或發表文獻
就找不到可以打新穎性的證據了
我昨天也是希望客戶依據前案的作法作出一樣的保麗龍球
篩篩看是否粉末就是剛好落在範圍內,當成新穎性的證據
可是k大說這樣沒有證據能力....
我今天又再重覆看了file history,發現專利權人在答辯過程中說
"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中,通過20篩孔使微粉含量在專利範圍內的保麗龍球顆粒群
非常少見,一般不會製造。實際上,保麗龍球如本發明所述以細孔篩網處理者,
不會進行商業製造,因為過篩作業的功夫及時間使產率降低。"
突然覺得...上面那句話,專利權人豈不是自己承認這個物本來在發明前就存在了嗎?
因為專利權人說非常少見,但就代表還是有阿?????
這樣可以用來當作不具新穎性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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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後來看來看去加上K大的解釋
這個案子的獨立項應該是性質界定物的請求項吧...
要打新穎性的話,因為客戶說,
習知的保麗龍球作出來具有粉末的缺陷大家都知道
(其實是某種塑膠顆粒,被我改寫成保麗龍球,但是案情幾乎就是我寫的沒有太大差異)
而很久以前就已經知道可以用篩子過篩除去粉末
或是用一種風吹機器叫Pelletron Deduster,把粉末吹掉留下保麗龍球
只是這樣的技術根本就是太簡單 所以也沒人想要申請專利或發表文獻
就找不到可以打新穎性的證據了
我昨天也是希望客戶依據前案的作法作出一樣的保麗龍球
篩篩看是否粉末就是剛好落在範圍內,當成新穎性的證據
可是k大說這樣沒有證據能力....
我今天又再重覆看了file history,發現專利權人在答辯過程中說
"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中,通過20篩孔使微粉含量在專利範圍內的保麗龍球顆粒群
非常少見,一般不會製造。實際上,保麗龍球如本發明所述以細孔篩網處理者,
不會進行商業製造,因為過篩作業的功夫及時間使產率降低。"
突然覺得...上面那句話,專利權人豈不是自己承認這個物本來在發明前就存在了嗎?
因為專利權人說非常少見,但就代表還是有阿?????
這樣可以用來當作不具新穎性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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