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的認定標準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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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依查準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若呆帳損失屬債務人倒閉,逃
匿無從行使債權者,其認定要件之一為須取具無法送達之
存證信函收執聯,並書有倒閉或他遷不明之確實營業地址.

問題在於,若營利事業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則該
條所稱之「確實營業地址」應以登記地址或以實際營業地
址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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