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大,您好,以下是我對您的申請專利範圍包含的內容理解,有誤請指正
※ 引述《yenner (圓....)》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一個問題
: 如果我的專利範圍定義如下
: 1.A+B+C
1.A+B+C
: 2.B可為D
2.A+D+C
: 3.B可為E
3.A+E+C
: 4.B可為F+G
4.A+F+G+C
: 5.F可為I
5.A+I+G+C
: 6.B可為J
6.A+J+C
: 這樣的專利範圍結構符合專利申請要件的單一性問題媽?
: 是否需要分割為多個獨立項???
: 感謝各位大大
審查基準中規定的附屬項是要"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附屬項部份)
但是依照您的推文,有很多方式可以"取代"B,所以其他的項目並不包含B?
這樣應該是要寫成獨立項的形式喔~修改結果請見下方。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獨立項部份,有提到一模一樣的例子:))
1.一種XX,包含A+B+C
2.一種如請求項1之XX,具有D以取代B。
3.一種如請求項1之XX,具有E以取代B
(以下偷懶不寫XD)
--
無可奈何花落去
似曾相識燕歸來
--
※ 引述《yenner (圓....)》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一個問題
: 如果我的專利範圍定義如下
: 1.A+B+C
1.A+B+C
: 2.B可為D
2.A+D+C
: 3.B可為E
3.A+E+C
: 4.B可為F+G
4.A+F+G+C
: 5.F可為I
5.A+I+G+C
: 6.B可為J
6.A+J+C
: 這樣的專利範圍結構符合專利申請要件的單一性問題媽?
: 是否需要分割為多個獨立項???
: 感謝各位大大
審查基準中規定的附屬項是要"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附屬項部份)
但是依照您的推文,有很多方式可以"取代"B,所以其他的項目並不包含B?
這樣應該是要寫成獨立項的形式喔~修改結果請見下方。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獨立項部份,有提到一模一樣的例子:))
1.一種XX,包含A+B+C
2.一種如請求項1之XX,具有D以取代B。
3.一種如請求項1之XX,具有E以取代B
(以下偷懶不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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