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計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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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ivicl (\)》之銘言:
: 假如此新工具
: 大致上由元件A+元件B+元件C組成
: A之上的突出物為a'
: a'讓A更有效率運作
: 但A沒有a', 還是可以運作
: B為支撐架
: A依附在B上
: A和B技術上不應分離
: C與A/B互動
: 共同實現某一功能
: 但C可能可以另申請專利
: 且C依放置在B上方或下方
: 而有2種不同的構型C1/C2
: 則此申請案如何寫比較好

Claim type:
1. A+B
1.1 A+a'+B

2. A+B+C
2.1 A+a'+B+C
2.2 A+B+C1
2.3 A+B+C2


: 1.只一獨立項, 同時包含A+B+C
: 2.兩獨立項, A+B, C
: 3.只一獨立項, 同時包含A+a'+B+C
: 4.兩獨立項, A+a'+B, C

每一個claim都能解決問題,
每一個獨立項的技術特徵可以解決發明的技術問題,
並且是具備最少的技術元件的技術系統

根據你的描述,我想單獨一個C應該沒辦法達成A+B 或A+B+C的技術功效,

此外,單獨一個C可以成為一個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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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全要件角度來看,
簡要來說,
全要件比對待鑑定物基本上分三類:

a. 精確原則,
claim vs. 爭議物
A+B+C A+B+C

==> 認定侵權(是否侵權由法院判斷,此為例示)

b. 增加原則與
claim vs. 爭議物
A+B+C A+B+C+D

==> 認定侵權

c. 刪減原則,
claim vs. 爭議物
A+B+C A+B/A+C/B+C

==> 認定不侵權

: 若為選項1
: 係爭物件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C, 是否侵權?
: 若為選項2
: 係爭物件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C, 是否侵權?
: 若為選項3
: 係爭物件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C, 是否侵權?
: 若為選項4
: 係爭物件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 是否侵權?
: 係爭物件A+a'+B+C, 是否侵權?
: 若一專利有兩獨立項
: 係爭物件同時吻合兩獨立項算侵權
: 或是其中之一獨立項就是侵權?

每一claim為獨立權利範圍,

claim獨立判斷,符合就可認定侵權


: C之所以想另外提申請案
: 是因為擔心
: 係爭物件A+B就不算侵權
: 這樣想應該合理?


: C1和C2外型差的有點多
: 可功能雷同
: 所以先寫一獨立項表明功能
: 再寫附加項中表明C有C1/C2兩構型
: 這樣寫對嗎?


單獨存在的C具有解決特定問題的能力?
且C之前不存在於此技術領域中?

C1與C1的存在對應於B元件,因此可能可以的方式是
B+C1 or B+C2

但是這兩個技術特徵是一個具備解決問題的完整技術系統?

獨立項必需至少具備能解決發明/創作所欲解決問題的最小技術系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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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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