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我有一商標案要主張國際優先權
但先申請案有些商品名稱因範圍過大,在台灣應該不會被接受(ex:文具)
如果我具體指出文具名稱(ex:鉛筆、尺、橡皮擦)再去申請,
會被視為超出先申請案範圍嗎?
或是實務上有什麼更適當的做法呢?
有聽過一個方法是用括弧的方式去補充
例如上面的例子,商品名稱就會變成:文具(鉛筆、尺、橡皮擦)
但這樣等於用一個商品名稱佔了三種商品,在費用計算上應該不太公平吧...
希望有經驗的前輩能指點一二,拜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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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商標案要主張國際優先權
但先申請案有些商品名稱因範圍過大,在台灣應該不會被接受(ex:文具)
如果我具體指出文具名稱(ex:鉛筆、尺、橡皮擦)再去申請,
會被視為超出先申請案範圍嗎?
或是實務上有什麼更適當的做法呢?
有聽過一個方法是用括弧的方式去補充
例如上面的例子,商品名稱就會變成:文具(鉛筆、尺、橡皮擦)
但這樣等於用一個商品名稱佔了三種商品,在費用計算上應該不太公平吧...
希望有經驗的前輩能指點一二,拜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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