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商標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商品名稱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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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

我有一商標案要主張國際優先權

但先申請案有些商品名稱因範圍過大,在台灣應該不會被接受(ex:文具)

如果我具體指出文具名稱(ex:鉛筆、尺、橡皮擦)再去申請,

會被視為超出先申請案範圍嗎?

或是實務上有什麼更適當的做法呢?

有聽過一個方法是用括弧的方式去補充

例如上面的例子,商品名稱就會變成:文具(鉛筆、尺、橡皮擦)

但這樣等於用一個商品名稱佔了三種商品,在費用計算上應該不太公平吧...

希望有經驗的前輩能指點一二,拜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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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5-25
不是有nice code可以參考,TIPO我記得有細分一些產品,可
Ethan avatarEthan2013-05-30
以參考看看
Yuri avatarYuri2013-06-04
你指的是分類? 商標範圍應該是LOGO和其說明
Emma avatarEmma2013-06-06
nice classification (goods & services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