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大家對於"新型專利包含非形狀、構造或組合之特徵的看法"
大家或許可以先參考這篇文章已對這議題有初步的瞭解
http://www.wipo.com.tw/wio/?p=3433
============ 問題分隔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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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台灣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架構下
一般而言, 新型專利範圍僅要符合
(1) "前言的部分包含物品(標的為物品)"
(2) "主體部分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不論是否其範圍有無牽涉 "非"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即可符合形式審查要件, 進而取得新型專利.
據此,以基準中的新型專利範例請求項為例(下稱"A")
獨立請求項1.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問題一】
若有一"B"產品(下稱"B") 是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塑膠為材料壓鑄而成。
且"B"是於"A"申請前 已公開販售 (與"A"處於同一國家).
若"A"之 鋁合金材料 是具有進步性的
他人已"B"舉發"A"是否能成立?
【問題二】 (獨立於問題一)
若他人在"A"公告後,製造販賣符合"A"請求項界定的"C產品"(下稱"C")
"C"是否真的有落入"A"之新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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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以中國的專利法規架構而言
問題一的答案是肯定的
問題二的答案是否定的
不過台灣法規在這兩個問題中, 則似乎好像頗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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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請各位版友、先進不吝提出看法與見解 m(_ _)m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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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或許可以先參考這篇文章已對這議題有初步的瞭解
http://www.wipo.com.tw/wio/?p=3433
============ 問題分隔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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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台灣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架構下
一般而言, 新型專利範圍僅要符合
(1) "前言的部分包含物品(標的為物品)"
(2) "主體部分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不論是否其範圍有無牽涉 "非"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即可符合形式審查要件, 進而取得新型專利.
據此,以基準中的新型專利範例請求項為例(下稱"A")
獨立請求項1.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問題一】
若有一"B"產品(下稱"B") 是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塑膠為材料壓鑄而成。
且"B"是於"A"申請前 已公開販售 (與"A"處於同一國家).
若"A"之 鋁合金材料 是具有進步性的
他人已"B"舉發"A"是否能成立?
【問題二】 (獨立於問題一)
若他人在"A"公告後,製造販賣符合"A"請求項界定的"C產品"(下稱"C")
"C"是否真的有落入"A"之新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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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以中國的專利法規架構而言
問題一的答案是肯定的
問題二的答案是否定的
不過台灣法規在這兩個問題中, 則似乎好像頗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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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請各位版友、先進不吝提出看法與見解 m(_ _)m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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