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優先權與新穎優惠期 - 專利

Table of Contents

: 假設甲於民國99年10月因研究而發表論文A於期刊,
99年10月公開

: 於100年6月以論文A之發明申請台灣案,
: 因申請日與論文發表日間隔超過6個月而未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 又於100年12月以論文A之發明申請美國案,
: 並主張母案為台灣案之國際優先權,
優先權日為100年6月

: 請問各位大大美國案是否可因主張台灣案之國際優先權,
: 使美國案之審查基準日提前至100年6月,


: 而使美國案因主張美國之一年新穎性優惠期,


: 進而使美國案不會被99年10月所發表之論文A阻卻新穎性?
公開日較優先權日早 沒辦法唷 ^_^

--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1-08-28
感謝回答!^^
Dinah avatarDinah2011-09-01
在美國99年10月發表論文A會使申請沒辦法獲得專利嗎???
Hazel avatarHazel2011-09-01
超過一年會齁 當我沒問^^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1-09-04
台灣案也不會過吧 都超過六個月了 新穎性核駁
Yedda avatarYedda2011-09-07
我想問的是,美國案會過嗎?^^
Mia avatarMia2011-09-09
不會過 加上老美有IDS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