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大您好,小弟已重新整理過在日本發生的事件,如果您還感興趣的話,
請參考如下內容。
專利為屬地主義,A國的專利應在A國法院以A國的法律審理。
但試想如下情況:
X為日本法人,在美國具有一專利,但在日本沒有相同的專利。
Y為日本法人,在日本製造X之專利的產品, Y在美國有100%持股的子公司 Z, 美國子公
司 Z 將侵權產品輸往美國。
試問:X可以在日本法院向Y提起侵權訴訟嗎?
這個問題是關於是否要適用準據法。
日本地方法院:可適用準據法。
日本高等法院:不可適用準據法,(尊重專利為屬地主義的慣例)
日本最高法院:可適用準據法,(兩當事人皆為日本人,且該案是有關在日本發生之行為
的請求)。
可以比較日本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兩者是完全相反的見解。最高法院的見解是適
用準據法,可在日本提起訴訟,而且是依美國的專利法來審理。
http://park2.wakwak.com/~willway-legal/kls-c.case.802.html
小弟傾向「日本」最高法院的決定,原因與法律無關,和飯碗有關。
如果臺灣的公司以後有需要在美國進行的訴訟,
其實可以決定不再美國打訴訟,而直接在臺灣的法院進行。
這就是所謂的「在地經濟」,我們當中這些人,
應該會再被挪出一部分的人力,從事訴訟相關工作吧。
而且訴訟費用應該也可以省很多。
更重要的事,在臺灣能夠有機會美國訴訟的經驗,能夠提昇臺灣智權從事人員的能力,
以後打國際訴訟,即便還是存在差異,但應該更能駕輕就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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