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 & 改請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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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有朋友想申請 台&美 GUI專利, 來問我細節

以下是我的擬答 XD

A: 由於98年底專利法修正草案, 設計專利(草123II)才納入 GUI為申請標的,
而且 草案153不溯及新法修正前申請的新式樣, 故我建議的內容如下:

1. 先在台灣申請發明不實審, 以台灣案到美國申請design (6個月內優先權)

2. 若台灣1年內修法施行, 恰好可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重新取得申請日, 如此就符合新法,
再以改請方式成為"設計".



上述要滿足的前提蠻多的 (ex: 台灣在申請後1年內修法 就是瓶頸反應 XD)

不知我的建議可行嘛 ?

另外用迂迴方式主張 新式樣的國內優先權不知是否可行 ?(會用哪一條核駁我 ?)

謝謝大家看完我的問題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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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10-08-22
新式樣沒有國內優先權
Mary avatarMary2010-08-25
建議你申請發明比較實在,試著找出上位概念保護住GUI>
Ula avatarUla2010-08-30
最近PATENT版突然變得超專業 (  ̄ c ̄)y▂ξ
Ula avatarUla2010-08-30
以上位概念保護GUI 這claim寫法高難度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9-01
GUI申請發明這個話題可以開一篇討論,各國差異不小
Mia avatarMia2010-09-05
用發明申請GUI怎麼做呀 ? 台 美有成功的範例或案號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