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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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稅務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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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稅務新聞:

稅捐處指出,最近這一、二年,部分投機人士利用創設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之
課徵,以先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用地等免徵或不課徵增值稅之土地,再與一般
應稅土地辦理共有土地分割,藉由與原地價較高之免徵或不課徵增值稅土地辦理共有
土地分割分算原地價之程序,提高一般應稅土地之原地價,嗣後再行移轉該應稅土地
,以減輕或規避大幅土地增值稅。更有再予精心規劃分成多階段共有物分割者,其中
部分階段是應稅土地和應稅土地共割,部分階段則是免稅土地和應稅土地共割,而在
「應稅土地和應稅土地」共割的階段,以在移轉極小持分數給他人時,蓄意高報比公
告土地現值多數倍的移轉現值,進而牽引墊高原地價,達到少繳鉅額增值稅之目的。
針對此類情形,財政部特於93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0號令規定稽徵機關
應採實質課稅原則補(課)徵,俾防杜土地所有權人的規避稅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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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稅務紛爭上,財政部該號函令扮演關鍵角色。

我想請問,是否有相關的雜誌,文獻,學者或實務,曾對此表示意見?!

不管是正反意見。 可否提供我找尋方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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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入我手 我口訴我懷

飄葉歸塵土 情人心向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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