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了解,用網站上的資料「單獨」能作為證據者.
是不具證據能力的,
必需轉以log記錄或是站方管理人員出面作證,
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720號判決
…原判決以自訴人提出之交通大
學「陳盈達致歉電子郵件回函一件(第一審卷第三五四頁)作為論處張博威罪刑之證
據,然電子郵件回函上之寄件人「陳盈達」是否確有其人?電子郵件上之記載內容是
否與事實相符?原審未傳訊「陳盈達」到庭訊問,逕以該電子郵件回函作為判決之證
據,自屬違誤。
而用PTT來作為證據,我也沒說一定不可行,
只是PTT的站長,
一則,站長沒有替你作證的義務
(PS.請搞清楚「任何人為作為證人的義務」
和法院會同意你的聲請傳喚證人完全是兩回事)
二來,PTT的站長,來來去去,你想找也不見得找得到。
--
是不具證據能力的,
必需轉以log記錄或是站方管理人員出面作證,
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720號判決
…原判決以自訴人提出之交通大
學「陳盈達致歉電子郵件回函一件(第一審卷第三五四頁)作為論處張博威罪刑之證
據,然電子郵件回函上之寄件人「陳盈達」是否確有其人?電子郵件上之記載內容是
否與事實相符?原審未傳訊「陳盈達」到庭訊問,逕以該電子郵件回函作為判決之證
據,自屬違誤。
而用PTT來作為證據,我也沒說一定不可行,
只是PTT的站長,
一則,站長沒有替你作證的義務
(PS.請搞清楚「任何人為作為證人的義務」
和法院會同意你的聲請傳喚證人完全是兩回事)
二來,PTT的站長,來來去去,你想找也不見得找得到。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