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時間證明的網站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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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了解,用網站上的資料「單獨」能作為證據者.
是不具證據能力的,
必需轉以log記錄或是站方管理人員出面作證,
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720號判決
…原判決以自訴人提出之交通大
學「陳盈達致歉電子郵件回函一件(第一審卷第三五四頁)作為論處張博威罪刑之證
據,然電子郵件回函上之寄件人「陳盈達」是否確有其人?電子郵件上之記載內容是
否與事實相符?原審未傳訊「陳盈達」到庭訊問,逕以該電子郵件回函作為判決之證
據,自屬違誤。

而用PTT來作為證據,我也沒說一定不可行,
只是PTT的站長,
一則,站長沒有替你作證的義務
(PS.請搞清楚「任何人為作為證人的義務」
和法院會同意你的聲請傳喚證人完全是兩回事)
二來,PTT的站長,來來去去,你想找也不見得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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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08-04-27
既然你第一段強調網站資料還需站方人員作證才具證據能力
Sarah avatarSarah2008-04-29
為何第二段又會認為法院未必會同意傳喚證人(站方)作證?
Ivy avatarIvy2008-05-02
豈不上下矛盾?如此具關鍵地位的人證法院故意略而不傳?
Ethan avatarEthan2008-05-07
難道要依賴刑事訴訟法159條所謂傳聞證言?尤其著作權涉及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08-05-12
刑責 法院不傳"可完備證據能力"之重要證人殊難想像
Doris avatarDoris2008-05-13
此話題聊到此為止吧 有興趣的自己run一遍試試就知結果...
Cara avatarCara2008-05-15
法院如果發傳票作證 就是要來啊 什麼叫沒有作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