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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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在專法修正總說明中
其有提及舊法(92)中的第22條第2項(新穎性優惠期)之相關規定
係僅旨在使申請案不因 早前公開內容 的影響而喪失新穎性
其效力不及進步性

若有一甲碩士生
公開 一金屬板(未舉例) 在先
申請 一 鉛 板 在後 (再就公開事實主張優惠期)

若該鉛板並無不可預料的功效
而審查委員引金屬板案以進步性為理核駁該鉛板之申請
是否合法?

意見:
就其法規文義觀之 新穎性優惠期確未排除其利用進步性核駁之可能
故該審查委員之核駁合理

是這樣嗎 總覺得有哪怪怪的... ????????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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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7-12
舊法就是合法才修的ㄧㄚ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7-15
(  ̄ c ̄)y▂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