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 攤折商譽要佐證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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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後常會衍生商譽價值問題,若要在稅上認列其攤折費用,須注意要提出合理的商

譽價值評估資料,若只是提供帳面數字,又提不出可信的資料佐證,國稅局都會剔除補稅

,對執行併購的企業而言將面臨重大的稅負損失。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若採購買法者,得將收購公司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資產的公

平價值扣除承擔負債後的淨額,列為商譽,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攤折費用。不論因

合併而取得資產或負債,都應按「公平價值」衡量,也就是以「收購日」為基準,或依據

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或參考資產於收購價格分攤期間出售的價格,逐項就有價證券、應

收款項、存貨廠房與設備、可辨認無形資產、其他資產、應付帳款與票據、長期負債及其

他應付債務等,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規定分別予以衡量。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因為與乙公司

合併,因此產生併購商譽,並在帳上列報取得商譽的攤折費用。

但南區國稅局審核被收購公司資產負債評價時,發現甲公司僅依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基準日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作為評價,並未取得可辨認的資產及承擔的負債,

就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逐項衡量並計算商譽。

南區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只有援引財務報表的帳面數字,又無法提供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

資料,因為甲公司僅提供自行編製合併商譽評估報告,並無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等證明資

料,國稅局認為難以認定有出價取得商譽的事實,因此不准甲公司認列商譽攤折費用,並

予以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依採「購買法」進行企業合併,若列報因合併而取得商譽的攤折

費用,需有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如取得外部專家所提供的估價報告,才能證明有出

價取得商譽的事實及其價值,並合法認列商譽的攤折費用。

【2009/07/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5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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