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戶損失 可分五年攤提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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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09-08-20T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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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無論是莫拉克颱風的受災民眾或受災公司,皆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分期
或延繳各項稅捐,最長可達三年。其中災害損失嚴重的公司,還可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
報備,除可延繳或分期繳納營所稅外,還可分五年攤提營所稅。
賦稅署指出,為因應本次嚴重的災害損失,不論是公司稅、個人稅的任何稅捐,都可以向
稽徵機關提出災害證明,只要證實無法繳稅,就可以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
可達三年,由稽徵機關與民眾協調之後,依實際情況決定延繳或分期條件。
不過,若要申請分期或延繳稅款,必須在各項稅款的「限繳期限」內完成申請,逾期則不
受理。舉例來說,個人因莫拉克風災而有財產損失,可在明年5月繳稅期間內提出災害證
明,即可向國稅局辦理分期或延繳。公司行號部分,若因莫拉克風災而蒙受嚴重的災害損
失,金額超過350萬元者,可向國稅局進行災害損失報備,可分五年攤提。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
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當年度房屋稅可以全免;若房屋毀損三成至五成,房屋稅可
減半。若要申請房屋稅減免,應在災害發生30天內提出。
此外,受災民眾也可在災後40天內,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地價稅可以全免。賦
稅署指出,稽徵機關將根據鄉鎮公所造冊及受災名單,主動派員勘查莫拉克災區的受災程
度,並核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受災民眾無需自行申請災害認定勘查,若稽徵機關並未
前往進行勘查,即使超過申請期限,也會接受民眾所提出的勘查申請。
【2009/08/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880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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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延繳各項稅捐,最長可達三年。其中災害損失嚴重的公司,還可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
報備,除可延繳或分期繳納營所稅外,還可分五年攤提營所稅。
賦稅署指出,為因應本次嚴重的災害損失,不論是公司稅、個人稅的任何稅捐,都可以向
稽徵機關提出災害證明,只要證實無法繳稅,就可以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
可達三年,由稽徵機關與民眾協調之後,依實際情況決定延繳或分期條件。
不過,若要申請分期或延繳稅款,必須在各項稅款的「限繳期限」內完成申請,逾期則不
受理。舉例來說,個人因莫拉克風災而有財產損失,可在明年5月繳稅期間內提出災害證
明,即可向國稅局辦理分期或延繳。公司行號部分,若因莫拉克風災而蒙受嚴重的災害損
失,金額超過350萬元者,可向國稅局進行災害損失報備,可分五年攤提。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
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當年度房屋稅可以全免;若房屋毀損三成至五成,房屋稅可
減半。若要申請房屋稅減免,應在災害發生30天內提出。
此外,受災民眾也可在災後40天內,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地價稅可以全免。賦
稅署指出,稽徵機關將根據鄉鎮公所造冊及受災名單,主動派員勘查莫拉克災區的受災程
度,並核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受災民眾無需自行申請災害認定勘查,若稽徵機關並未
前往進行勘查,即使超過申請期限,也會接受民眾所提出的勘查申請。
【2009/08/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880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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