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 銀行
By Jessica
at 2011-11-10T17:55
at 2011-11-10T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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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tinyurl.com/79yaukj
預告「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委員會議於11月3日通過「存款保險條例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預告程序,徵詢各方
意見。
金管會表示,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3條條文於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該次修正主要
明定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為我國境內之存款,亦即除新臺幣存款外,尚包括新臺幣以外貨
幣之存款,另將存款之利息亦納入最高保額保障範圍,並明定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臺幣為
支付幣別。為落實執行上開修正條文,並使存款保險歸戶等作業更明確,有必要參酌存款
保險執行實務,於計算存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就非新臺幣存款折算為新臺幣
之匯率基準、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等事項,補充相關作業規範,爰擬
具本修正草案。
本次計修正1條,增訂2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5條,明定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境內存款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存
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其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另明定第12條第2項
第4款有關銀行業存款之定義。
二、增訂第5條之1,明定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稱每一款人之類型,及存款合併歸
戶原則。
三、增訂第5條之2,明定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適用之範圍。
四、配合第5條之1增訂,刪除現行條文第15條。
金管會表示,該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該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
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該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02)8968-9718、(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相關檔案: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http://tinyurl.com/85c7ux2)
--
相關檔案: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總統公布,本條例本次修正主要為明定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為我國境內之存款,亦即除
新臺幣存款外,尚包括新臺幣以外貨幣之存款;另將存款利息亦納入最高保額保障範圍,
並明定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為落實執行上開修正條文,並使存款保險歸
戶等作業更明確,有必要參酌存款保險執行實務,於計算存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
時,就非新臺幣存款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
等事項,補充相關作業規範,爰擬具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一
條,增訂二條,刪除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境內存款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存款
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其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另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四款有關銀行業存款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存款合併歸
戶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增訂第五條之二,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適用之範圍。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四、配合第五條之一增訂,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對照表請見DOC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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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委員會議於11月3日通過「存款保險條例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預告程序,徵詢各方
意見。
金管會表示,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3條條文於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該次修正主要
明定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為我國境內之存款,亦即除新臺幣存款外,尚包括新臺幣以外貨
幣之存款,另將存款之利息亦納入最高保額保障範圍,並明定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臺幣為
支付幣別。為落實執行上開修正條文,並使存款保險歸戶等作業更明確,有必要參酌存款
保險執行實務,於計算存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就非新臺幣存款折算為新臺幣
之匯率基準、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等事項,補充相關作業規範,爰擬
具本修正草案。
本次計修正1條,增訂2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5條,明定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境內存款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存
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其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另明定第12條第2項
第4款有關銀行業存款之定義。
二、增訂第5條之1,明定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稱每一款人之類型,及存款合併歸
戶原則。
三、增訂第5條之2,明定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適用之範圍。
四、配合第5條之1增訂,刪除現行條文第15條。
金管會表示,該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該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
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該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02)8968-9718、(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相關檔案: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http://tinyurl.com/85c7u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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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總統公布,本條例本次修正主要為明定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為我國境內之存款,亦即除
新臺幣存款外,尚包括新臺幣以外貨幣之存款;另將存款利息亦納入最高保額保障範圍,
並明定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為落實執行上開修正條文,並使存款保險歸
戶等作業更明確,有必要參酌存款保險執行實務,於計算存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
時,就非新臺幣存款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
等事項,補充相關作業規範,爰擬具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一
條,增訂二條,刪除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境內存款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存款
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其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另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四款有關銀行業存款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存款合併歸
戶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增訂第五條之二,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適用之範圍。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四、配合第五條之一增訂,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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