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健保費轉出問題 - 保險

By Emily
at 2013-04-03T15:26
at 2013-04-03T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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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df7168 (sam)》之銘言:
: 在新公司領到薪水,但是卻扣了2個月份的健保費,
: 我是2月底去新公司報到,問負責該業務的人,他說明報到當月要扣一個月的健保,
: 3月也扣一次,所以總共扣了2個月,
: 我有疑問我上間公司離職是在2月23日,
: 這樣上一間公司不會扣2月份的健保費嗎?或是照比例扣呢?
: 為何目前的公司又扣一次呢?而且又是扣整個月份的保費,
: 不知是否有版友知道呢?
: 謝謝
參閱:http://ppt.cc/nqNV
※保費收取原則
1.健保費採按月計費原則,所以投保當月,無論哪一天辦理投保,健
保局都會向您收取全月份的保險費。
2.轉出當月,除了最後一日才轉出的人之外,轉出的那一個月,不用
在原投保單位計收保險費。
故2月23日離職,不構成當月"最後一日"要件,前公司(原投保單位)
不應收取健保費,新公司計收2月與3月為正確之作法,但如果"確定"
前公司已從薪資扣取健保費,由被保險人主動告知。做法如下:
※重複投保所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
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所屬健保轄區業務組申請退還,逾期不
受理。( http://ppt.cc/L__f )
一、保險對象於確認重複投保後,洽應辦理退保(轉出)之投保單位
申請退費,由該投保單位填寫退保申報表,註明退保原因為重
複投保,將該表送至所屬轄區業務組辦理退保(轉出)。
二、前項申請辦理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所屬轄區業務組審查
屬實後,於計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結算。1至3類保險對象之
保險費因係由投保單位扣收彙繳,故會先退予投保單位,再由
投保單位轉交。
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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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公司領到薪水,但是卻扣了2個月份的健保費,
: 我是2月底去新公司報到,問負責該業務的人,他說明報到當月要扣一個月的健保,
: 3月也扣一次,所以總共扣了2個月,
: 我有疑問我上間公司離職是在2月23日,
: 這樣上一間公司不會扣2月份的健保費嗎?或是照比例扣呢?
: 為何目前的公司又扣一次呢?而且又是扣整個月份的保費,
: 不知是否有版友知道呢?
: 謝謝
參閱:http://ppt.cc/nqNV
※保費收取原則
1.健保費採按月計費原則,所以投保當月,無論哪一天辦理投保,健
保局都會向您收取全月份的保險費。
2.轉出當月,除了最後一日才轉出的人之外,轉出的那一個月,不用
在原投保單位計收保險費。
故2月23日離職,不構成當月"最後一日"要件,前公司(原投保單位)
不應收取健保費,新公司計收2月與3月為正確之作法,但如果"確定"
前公司已從薪資扣取健保費,由被保險人主動告知。做法如下:
※重複投保所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
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所屬健保轄區業務組申請退還,逾期不
受理。( http://ppt.cc/L__f )
一、保險對象於確認重複投保後,洽應辦理退保(轉出)之投保單位
申請退費,由該投保單位填寫退保申報表,註明退保原因為重
複投保,將該表送至所屬轄區業務組辦理退保(轉出)。
二、前項申請辦理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所屬轄區業務組審查
屬實後,於計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結算。1至3類保險對象之
保險費因係由投保單位扣收彙繳,故會先退予投保單位,再由
投保單位轉交。
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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