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ear1030 (小魏)》之銘言:
: =================================================================================
: 目前已經開放可以投保兩間以上的實支實付醫療險,這樣有什麼好處?
: 首先,在全民健保進入DRGS之後,未來會有更多手術,甚至自費藥材等等納入這個範疇,手術
: 相關器材與藥品,都會被強制使用健保局規定的範疇。如果保戶要使用自費器材或藥品,就會
: 被要求改成「非健保身分」,因此依照各家實支實付的醫療險,轉換成非健保身分也會打折給
--------------------------
※健保法
§第7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
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第6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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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民眾就醫,不得無故拒絕民眾以健保身分(拿健保卡)就醫。BTW勞保普通與
職災事故,也不得拒絕。如果醫院或診所,以「巧立名目」方式,要求「全
程自費」[例如某○○治療健保不給付,必須自費],基於醫療專業判斷餘地
,可撥打健保局諮詢專線(0800-030-598)確認之後,再做進一步動作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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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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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已經開放可以投保兩間以上的實支實付醫療險,這樣有什麼好處?
: 首先,在全民健保進入DRGS之後,未來會有更多手術,甚至自費藥材等等納入這個範疇,手術
: 相關器材與藥品,都會被強制使用健保局規定的範疇。如果保戶要使用自費器材或藥品,就會
: 被要求改成「非健保身分」,因此依照各家實支實付的醫療險,轉換成非健保身分也會打折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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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
§第7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
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第6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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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民眾就醫,不得無故拒絕民眾以健保身分(拿健保卡)就醫。BTW勞保普通與
職災事故,也不得拒絕。如果醫院或診所,以「巧立名目」方式,要求「全
程自費」[例如某○○治療健保不給付,必須自費],基於醫療專業判斷餘地
,可撥打健保局諮詢專線(0800-030-598)確認之後,再做進一步動作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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