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nryc (Beweisverbote)》之銘言:
: 但是最近遇到一個案子(美國案),事務所的工程師寫法是
: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墊、及四椅腳
: Claim 2:如Claim 1,其中四椅腳上套有一橡膠墊。
: Claim 3:如Claim 2,其包含一泡棉放在座墊上方,可讓座墊較有彈性。
: Claim2中是提到椅腳上的橡膠墊,但是claim3突然跳到座墊的泡棉去了。
: 這樣子的依附是正確的嗎?感覺不符合法規的要求,但工程師告訴我是最近流行的新架構?
: 說這樣子可以讓專利權利項的整體架構較為清楚。
: 我質疑了幾次,但工程師認為這樣的寫法是對的。
: 我想請問各位前輩的意見,這樣真的是對的嗎??如果是對的,盼指教我觀念不清之處。
: 感謝。
我認為這樣的寫法是符合法規要求的。
claim 2的範圍是一張具有1+2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的範圍則是一張具有1+2+3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確實包含了claim 2的所有限制,
因此並不違背"附屬項應包含其所附屬之請求項之所有限制"的概念。
這種寫法不恰當的地方在於,將claim 3附屬在claim 2之後沒有意義,
反而讓自己的權利範圍縮小了。
讓claim 3直接附屬在claim 1應該會好一些。
--
: 但是最近遇到一個案子(美國案),事務所的工程師寫法是
: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墊、及四椅腳
: Claim 2:如Claim 1,其中四椅腳上套有一橡膠墊。
: Claim 3:如Claim 2,其包含一泡棉放在座墊上方,可讓座墊較有彈性。
: Claim2中是提到椅腳上的橡膠墊,但是claim3突然跳到座墊的泡棉去了。
: 這樣子的依附是正確的嗎?感覺不符合法規的要求,但工程師告訴我是最近流行的新架構?
: 說這樣子可以讓專利權利項的整體架構較為清楚。
: 我質疑了幾次,但工程師認為這樣的寫法是對的。
: 我想請問各位前輩的意見,這樣真的是對的嗎??如果是對的,盼指教我觀念不清之處。
: 感謝。
我認為這樣的寫法是符合法規要求的。
claim 2的範圍是一張具有1+2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的範圍則是一張具有1+2+3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確實包含了claim 2的所有限制,
因此並不違背"附屬項應包含其所附屬之請求項之所有限制"的概念。
這種寫法不恰當的地方在於,將claim 3附屬在claim 2之後沒有意義,
反而讓自己的權利範圍縮小了。
讓claim 3直接附屬在claim 1應該會好一些。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