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專利攻台 電子商務圈剉咧等 - 專利
By Hardy
at 2017-01-08T15:49
at 2017-01-08T15:49
Table of Contents
1.如果針對特定申請案進行前案檢索而發現存在影響其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
則表示此特定申請案可能不具備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跟此特定申請案是不是商業方法
、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無關。
2.如果特定申請案是商業方法、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在進行前案檢索而沒有發現存在
影響其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時,在美國OA實務上只會用101核駁而不會用102
、103來核駁。
3.至於你說"連帶地就會影響到你所使用的審查標準",這件事情的前提也必須建立在"進行
前案檢索而發現存在影響其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的事實之上,如果沒有則是
我第2點的看法,如果有則是我第1點的看法。
4.以上三點是我在推文中所述"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跟是不是商業方
法、軟體方法或演算法沒有關係"的理由。
5.你引用的審查基準好像是在討論發明之定義的申請標的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跟新穎性
、非顯而易見性沒有關係。
6.台灣目前OA實務上針對特定申請案是商業方法、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我遇過審查委
員直接用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來核駁,而沒有另提
供此特定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其他審查意見。
以上意見請不吝指教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其實我對於電子商務能否通過台灣專利審查一直抱持著懷疑的觀點
: 因為電子商務的專利大多涉及商業模式或軟體運作的問題
: 是一種利用軟體程式的運作來達成簡化或促進交易的行為
: 能否符合「非顯而易知性」 實在很令人存疑
: 譬如說 Amazon最有名的"1-click"專利
: 就是改進了傳統購物車所使用的Cookie技術
: 於用者登入了Amazon的系統後,Server端的資料庫則會為此使用者建立一識別碼
: 用以區別其他使用者,並使得系統得以該識別碼取得該使用這儲存於資料庫中的
: 個人資訊(包含姓名、信用卡號、聯絡方式等等),而該識別碼亦會儲存於Client
: 端的電腦,當消費者下次再登入系統,Client端的電腦便會以該識別碼與Server
: 端溝通,使得Server端知道是哪一位消費者與之交易。
: 而"1-click"的技術特別點就在於,當消費者於Amazon網站上挑選商品時,其商品
: 資訊並不直接存入Server端,而是以Cookie的方式暫存於Client端(請求項6:
: add-to-shopping-cart action),等到消費者按下「購買」鍵後,Client端系
: 統才會將該商品資訊及客戶識別碼一併傳送至Server端(請求項6:shopping
: cart ordering component),而由Server端接收該交易訊息(請求項9:
: receiving component),並依據該信息中之客戶識別碼自資料庫取得完成該交
: 易所需之客戶資訊,並將該資訊填入訂單中(請求項9:order placement
: component),以完成該筆交易(請求項9:order fulfillment component)。
: 從程式撰寫觀點來看 這種專利請求項的內容不過是一種演算法
: 或商業交易模式
: 實在不具有何新穎性
: 但是因為之前沒有人實做過
: Amazon是第一個 所以他取得了USPTO的專利許可
: 壟斷了整個市場 阻擾了其他競爭者
: 因而導致眾多的批評 認為USPTO對於軟體專利的審核過於浮濫
: 阻礙市場競爭
: 我是不太清楚國內軟體專利取得許可的現況
: 但是若以Amazon的此一專利內容來看
: 電子商務的商業交易模式或操作方法要申請專利
: 似乎還有一大段障礙要克服
: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 ※ 引述《ERICK119 (123)》之銘言:
: : 2013-10-21 01:31 中國時報 康文柔、王玉樹/台北報導
: : 兩岸在電子商務恐爆發專利戰爭!阿里巴巴集團近年已低調向我方經濟部提出267項
: : 專利申請,牽涉的技術範圍包羅萬象,震撼台灣的電子商務圈。尤其台灣的第三方支
: : 付產業起步落後大陸9年,部分業者第一時間回應說,「慘了,穩死的!」
: : 專利戰對台灣的電子產業已然不陌生,也是不少廠商心中的最痛。智慧手機品牌宏達
: : 電,近年由盛轉衰的關鍵點,可回溯到與蘋果(Apple)的專利戰纏訟多年。宏達電最
: : 後雖與蘋果達成和解,聲勢已江河日下。
: : 來台申請267項專利
: : 如今專利戰爭不只在實體世界,已延伸到虛擬的電子商務領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
: : 官員證實,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來台布局專利,分別以服務公司、控股公司的名義,
: : 各提出16項與251項專利申請,合計多達267項。
: : 據了解,阿里巴巴申請的專利內容鋪天蓋地,涵括交易平台的資訊搜索、資訊推薦、
: : 用戶識別、表單驗證方法、以及電子商務搜尋引擎的技術等。
: : 若是以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一個購物網站呈現廣告及產品的方式、用戶搜尋商品的動
: : 作、交易結帳的金流處理,全部都有阿里巴巴申請專利的項目。
: : 智慧財產局官員指出,依法令規定,提出專利申請後,企業需同步或在3年內提出「實
: : 質審查」的請求,並繳納相關費用,該局才會啟動審查作業,但目前為止,阿里巴巴
: : 只申請、未繳費,所申請的專利尚未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 : 歐付寶:腳步須加快
: : 即使如此,阿里巴巴悄悄在台灣構築專利高牆,已在電子商務圈投下震撼彈!網路家
: : 庭(PChome)集團暫時不願發表回應。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則表示,電子商務方面的
: : 專利布局,台灣業界確實欠缺警覺性,未來將加快專利申請。
: : 雖然台灣的業者普遍期待,政府能在第三方支付上路的初期,給予國內企業多一點保
: 護
: : 。
: : 不過,智財局官員也強調,審查專利權不能有產業保護的考量,「必須讓大家都在同
: : 一水平上進行技術審查。」
: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1021000401&cid=121
: 1
: : -------------------------------------------------
: : 好奇請問各位前輩....是記者寫得太聳動,還是台灣真沒有機會呢?
: : 看這些專利內容,蠻多都是組合式的發明....
--
則表示此特定申請案可能不具備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跟此特定申請案是不是商業方法
、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無關。
2.如果特定申請案是商業方法、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在進行前案檢索而沒有發現存在
影響其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時,在美國OA實務上只會用101核駁而不會用102
、103來核駁。
3.至於你說"連帶地就會影響到你所使用的審查標準",這件事情的前提也必須建立在"進行
前案檢索而發現存在影響其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的事實之上,如果沒有則是
我第2點的看法,如果有則是我第1點的看法。
4.以上三點是我在推文中所述"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跟是不是商業方
法、軟體方法或演算法沒有關係"的理由。
5.你引用的審查基準好像是在討論發明之定義的申請標的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跟新穎性
、非顯而易見性沒有關係。
6.台灣目前OA實務上針對特定申請案是商業方法、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我遇過審查委
員直接用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來核駁,而沒有另提
供此特定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其他審查意見。
以上意見請不吝指教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其實我對於電子商務能否通過台灣專利審查一直抱持著懷疑的觀點
: 因為電子商務的專利大多涉及商業模式或軟體運作的問題
: 是一種利用軟體程式的運作來達成簡化或促進交易的行為
: 能否符合「非顯而易知性」 實在很令人存疑
: 譬如說 Amazon最有名的"1-click"專利
: 就是改進了傳統購物車所使用的Cookie技術
: 於用者登入了Amazon的系統後,Server端的資料庫則會為此使用者建立一識別碼
: 用以區別其他使用者,並使得系統得以該識別碼取得該使用這儲存於資料庫中的
: 個人資訊(包含姓名、信用卡號、聯絡方式等等),而該識別碼亦會儲存於Client
: 端的電腦,當消費者下次再登入系統,Client端的電腦便會以該識別碼與Server
: 端溝通,使得Server端知道是哪一位消費者與之交易。
: 而"1-click"的技術特別點就在於,當消費者於Amazon網站上挑選商品時,其商品
: 資訊並不直接存入Server端,而是以Cookie的方式暫存於Client端(請求項6:
: add-to-shopping-cart action),等到消費者按下「購買」鍵後,Client端系
: 統才會將該商品資訊及客戶識別碼一併傳送至Server端(請求項6:shopping
: cart ordering component),而由Server端接收該交易訊息(請求項9:
: receiving component),並依據該信息中之客戶識別碼自資料庫取得完成該交
: 易所需之客戶資訊,並將該資訊填入訂單中(請求項9:order placement
: component),以完成該筆交易(請求項9:order fulfillment component)。
: 從程式撰寫觀點來看 這種專利請求項的內容不過是一種演算法
: 或商業交易模式
: 實在不具有何新穎性
: 但是因為之前沒有人實做過
: Amazon是第一個 所以他取得了USPTO的專利許可
: 壟斷了整個市場 阻擾了其他競爭者
: 因而導致眾多的批評 認為USPTO對於軟體專利的審核過於浮濫
: 阻礙市場競爭
: 我是不太清楚國內軟體專利取得許可的現況
: 但是若以Amazon的此一專利內容來看
: 電子商務的商業交易模式或操作方法要申請專利
: 似乎還有一大段障礙要克服
: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 ※ 引述《ERICK119 (123)》之銘言:
: : 2013-10-21 01:31 中國時報 康文柔、王玉樹/台北報導
: : 兩岸在電子商務恐爆發專利戰爭!阿里巴巴集團近年已低調向我方經濟部提出267項
: : 專利申請,牽涉的技術範圍包羅萬象,震撼台灣的電子商務圈。尤其台灣的第三方支
: : 付產業起步落後大陸9年,部分業者第一時間回應說,「慘了,穩死的!」
: : 專利戰對台灣的電子產業已然不陌生,也是不少廠商心中的最痛。智慧手機品牌宏達
: : 電,近年由盛轉衰的關鍵點,可回溯到與蘋果(Apple)的專利戰纏訟多年。宏達電最
: : 後雖與蘋果達成和解,聲勢已江河日下。
: : 來台申請267項專利
: : 如今專利戰爭不只在實體世界,已延伸到虛擬的電子商務領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
: : 官員證實,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來台布局專利,分別以服務公司、控股公司的名義,
: : 各提出16項與251項專利申請,合計多達267項。
: : 據了解,阿里巴巴申請的專利內容鋪天蓋地,涵括交易平台的資訊搜索、資訊推薦、
: : 用戶識別、表單驗證方法、以及電子商務搜尋引擎的技術等。
: : 若是以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一個購物網站呈現廣告及產品的方式、用戶搜尋商品的動
: : 作、交易結帳的金流處理,全部都有阿里巴巴申請專利的項目。
: : 智慧財產局官員指出,依法令規定,提出專利申請後,企業需同步或在3年內提出「實
: : 質審查」的請求,並繳納相關費用,該局才會啟動審查作業,但目前為止,阿里巴巴
: : 只申請、未繳費,所申請的專利尚未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 : 歐付寶:腳步須加快
: : 即使如此,阿里巴巴悄悄在台灣構築專利高牆,已在電子商務圈投下震撼彈!網路家
: : 庭(PChome)集團暫時不願發表回應。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則表示,電子商務方面的
: : 專利布局,台灣業界確實欠缺警覺性,未來將加快專利申請。
: : 雖然台灣的業者普遍期待,政府能在第三方支付上路的初期,給予國內企業多一點保
: 護
: : 。
: : 不過,智財局官員也強調,審查專利權不能有產業保護的考量,「必須讓大家都在同
: : 一水平上進行技術審查。」
: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1021000401&cid=121
: 1
: : -------------------------------------------------
: : 好奇請問各位前輩....是記者寫得太聳動,還是台灣真沒有機會呢?
: : 看這些專利內容,蠻多都是組合式的發明....
--
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By Frederica
at 2017-01-11T04:50
at 2017-01-11T04:50
By Audriana
at 2017-01-14T19:48
at 2017-01-14T19:48
Related Posts
加拿大公告對我國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產品反傾銷
By Andrew
at 2017-01-07T23:51
at 2017-01-07T23:51
關於專利師
By Necoo
at 2017-01-07T20:14
at 2017-01-07T20:14
放寬專利優惠期 立院三讀通過
By Joe
at 2017-01-06T20:37
at 2017-01-06T20:37
職涯方向
By Ula
at 2017-01-06T17:44
at 2017-01-06T17:44
WIPO公布2016年版《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
By Damian
at 2017-01-06T11:22
at 2017-01-06T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