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過世前購買公設地 "節省/規避" 遺產稅 - 稅務
By Kama
at 2008-09-15T17:07
at 2008-09-15T17: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推 Arens88:推1可行,也應該實行,2的話問題較多,曾經碰過遺產有台鳳 09/15 11:21
: → Arens88:股票,死亡日還未變成壁紙,若無實務抵繳,繼承人恐怕要跳 09/15 11:26
: → Arens88:樓了 09/15 11:26
: → hippotsai:容許在繳稅前即可處分遺產能否避免此種情形產生? 09/15 11:37
: 推 Arens88:繼承人申報時,那些台鳳股票形同壁紙,就算能全賣出,也不 09/15 12:01
: 推 Arens88:購繳納因台鳳股票增加的遺產稅 09/15 12:08
: → Arens88:最近又有一檔歌林,從1x元跌到0.xx,還賣不掉,若無實物抵 09/15 12:11
: → Arens88:繳,不知道該怎麼辦 09/15 12:11
A 兄每次都能看到小弟文章裡沒想到的問題 :)
這個問題詳細的討論可以參考這篇的 3.1: #139cIgZ6
簡單而言, 問題的根源是: 遺產跌價損失的風險由誰負擔較合理.
現制: 稅款繳清前不得處分遺產, 遺產跌價損失經過實物抵繳機制轉由國家承受;
(也因此, 以遺產以外之實物抵繳, 其價值之計算是以申請時之價值,
而非繼承事實發生時之價值計算.)
例外情況有:
1. 納稅義務人不符合以實物抵繳之要件; 這種情況下, 為了使納稅義務人能
規避跌價風險, 可提供擔保以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處分;
2. 納稅義務人符合實物抵繳要件, 但仍選擇以現金繳納, 這種情況是納稅義務人
自願承擔跌價風險, 而非法令規定所致.
如果將實物抵繳制度廢除, 配套措施是刪除遺贈稅法第 8 條 1 項本文及第 50 條,
使納稅義務人在繼承開始時即得處分遺產, 以自行決定是否承擔遺產跌價風險.
因此, 如果廢除實物抵繳制度, 但未刪除或適度修正遺贈稅法 8 條 1 項本文及
50 條之規定, 則此二條文之規定將有違憲之虞.
如果刪除遺贈稅法 8 條 1 項本文及 50 條, 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可
自由處分遺產不受限制, 則繼承人有權利決定是否面對將來可能的跌價損失.
A 兄所提之情況, 最極端者是過世隔天就下市/櫃或暴跌,
這種情況下, 認為遺產跌價損失仍應透過實物抵繳制度轉由國家承受,
似乎不符合一般風險分配的原則---至少, 不符合財政目的稅法之規範目的.
: 推 Arens88:另外還有些沒有市場的土地也會因公告現值產生上述的問題 09/15 12:19
: → Arens88:比方說,土地上有台電高壓電塔通過,大概就賣不掉了 09/15 12:20
至於這種情形則是遺產稅價值估價規定的不完善,
處理方式應該是用修法或授權財政部降低此種土地的金額,
而非以實物抵繳制度處理.
: → Arens88:不過個人倒是傾向實物抵繳不能超過該抵繳標的所增加的稅額 09/15 12:23
: → Arens88:免得政府收了一些賣不掉的抵繳物,等同侵蝕其他遺產之稅基 09/1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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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rens88:推1可行,也應該實行,2的話問題較多,曾經碰過遺產有台鳳 09/15 11:21
: → Arens88:股票,死亡日還未變成壁紙,若無實務抵繳,繼承人恐怕要跳 09/15 11:26
: → Arens88:樓了 09/15 11:26
: → hippotsai:容許在繳稅前即可處分遺產能否避免此種情形產生? 09/15 11:37
: 推 Arens88:繼承人申報時,那些台鳳股票形同壁紙,就算能全賣出,也不 09/15 12:01
: 推 Arens88:購繳納因台鳳股票增加的遺產稅 09/15 12:08
: → Arens88:最近又有一檔歌林,從1x元跌到0.xx,還賣不掉,若無實物抵 09/15 12:11
: → Arens88:繳,不知道該怎麼辦 09/15 12:11
A 兄每次都能看到小弟文章裡沒想到的問題 :)
這個問題詳細的討論可以參考這篇的 3.1: #139cIgZ6
簡單而言, 問題的根源是: 遺產跌價損失的風險由誰負擔較合理.
現制: 稅款繳清前不得處分遺產, 遺產跌價損失經過實物抵繳機制轉由國家承受;
(也因此, 以遺產以外之實物抵繳, 其價值之計算是以申請時之價值,
而非繼承事實發生時之價值計算.)
例外情況有:
1. 納稅義務人不符合以實物抵繳之要件; 這種情況下, 為了使納稅義務人能
規避跌價風險, 可提供擔保以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處分;
2. 納稅義務人符合實物抵繳要件, 但仍選擇以現金繳納, 這種情況是納稅義務人
自願承擔跌價風險, 而非法令規定所致.
如果將實物抵繳制度廢除, 配套措施是刪除遺贈稅法第 8 條 1 項本文及第 50 條,
使納稅義務人在繼承開始時即得處分遺產, 以自行決定是否承擔遺產跌價風險.
因此, 如果廢除實物抵繳制度, 但未刪除或適度修正遺贈稅法 8 條 1 項本文及
50 條之規定, 則此二條文之規定將有違憲之虞.
如果刪除遺贈稅法 8 條 1 項本文及 50 條, 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可
自由處分遺產不受限制, 則繼承人有權利決定是否面對將來可能的跌價損失.
A 兄所提之情況, 最極端者是過世隔天就下市/櫃或暴跌,
這種情況下, 認為遺產跌價損失仍應透過實物抵繳制度轉由國家承受,
似乎不符合一般風險分配的原則---至少, 不符合財政目的稅法之規範目的.
: 推 Arens88:另外還有些沒有市場的土地也會因公告現值產生上述的問題 09/15 12:19
: → Arens88:比方說,土地上有台電高壓電塔通過,大概就賣不掉了 09/15 12:20
至於這種情形則是遺產稅價值估價規定的不完善,
處理方式應該是用修法或授權財政部降低此種土地的金額,
而非以實物抵繳制度處理.
: → Arens88:不過個人倒是傾向實物抵繳不能超過該抵繳標的所增加的稅額 09/15 12:23
: → Arens88:免得政府收了一些賣不掉的抵繳物,等同侵蝕其他遺產之稅基 09/1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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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08-09-19T10:56
at 2008-09-19T10:56
By Jake
at 2008-09-19T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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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8-09-22T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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