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修正剖析 - 稅務

By Emma
at 2004-05-26T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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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嘉宜
關稅法第16次修正已於93年5月5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為推動關務制度國際化,提
升海關服務品質,爰參照「京都公約」的規範修正。
「京都公約」是「關稅合作理事會」(CCC/WCO)於1973年所制定,其全名為「關務程序簡
化與調和國際公約」,係由CCC會員於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簽署。我國非CCC會員,
未參與簽署,惟我國積極追求國際化,所以自動配合遵行。「京都公約」係為消除各國關
務程序之歧異、簡化與調和各國關務程序而訂定一種國際協議供各國承諾採行,以促進國
際貿易與交流。
關稅法原分總則、通關程序、稅款優待、違禁品、特別關稅、罰則及附則等七章,修正後
刪除「違禁品」,增列「執行」,仍然為七章。條文原有96條,本次修正計包括新增8條
,刪除1條,修正42條,修正後變成103條,條序重新排列1至103條,修正幅度之大,前所
未有。
本次關稅法修正內容,可歸納為取得法律依據、調整位置、放寬規定、刪除不合時宜及強
化功能等五類,茲分別介紹之。「取得法律依據者」計有七項:一、增訂「關稅之徵收,
由海關為之」。二、增訂「海關所為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
子資料傳輸,並於電腦記錄」。三、增訂「彙總清關」之法據。四、增訂「先放後稅」之
法據。五、增訂「向法院聲請保全執行」之法據及有效之保全方式。六、增訂「納稅義務
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之法據。七、增列「已繳納保證金
或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
繳其貨價」。
「放寬規定者」計有七項:一、「得減免關稅進口貨物繳稅者」,增訂「得於放行前或放
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文件申請退稅」。二、按修理、裝配費核計完稅價格者,其適用範圍由
「機械、器具」放寬為「(所有)」貨物。三、增訂「於海關放行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
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徵關稅」。四、外銷品進口整修或保養「六個月
內」復運出口免稅者,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得放寬為「一年」。五、進口貨物申請存入
保稅含庫之時限,由「在報關進口前」放寬為「於提領前」。六、已繳納關稅貨物、增列
「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及「提領前申請退運
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者,亦得退還原繳關稅。七、增訂「應補徵稅款,在財政部公告之
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上)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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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16次修正已於93年5月5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為推動關務制度國際化,提
升海關服務品質,爰參照「京都公約」的規範修正。
「京都公約」是「關稅合作理事會」(CCC/WCO)於1973年所制定,其全名為「關務程序簡
化與調和國際公約」,係由CCC會員於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簽署。我國非CCC會員,
未參與簽署,惟我國積極追求國際化,所以自動配合遵行。「京都公約」係為消除各國關
務程序之歧異、簡化與調和各國關務程序而訂定一種國際協議供各國承諾採行,以促進國
際貿易與交流。
關稅法原分總則、通關程序、稅款優待、違禁品、特別關稅、罰則及附則等七章,修正後
刪除「違禁品」,增列「執行」,仍然為七章。條文原有96條,本次修正計包括新增8條
,刪除1條,修正42條,修正後變成103條,條序重新排列1至103條,修正幅度之大,前所
未有。
本次關稅法修正內容,可歸納為取得法律依據、調整位置、放寬規定、刪除不合時宜及強
化功能等五類,茲分別介紹之。「取得法律依據者」計有七項:一、增訂「關稅之徵收,
由海關為之」。二、增訂「海關所為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
子資料傳輸,並於電腦記錄」。三、增訂「彙總清關」之法據。四、增訂「先放後稅」之
法據。五、增訂「向法院聲請保全執行」之法據及有效之保全方式。六、增訂「納稅義務
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之法據。七、增列「已繳納保證金
或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
繳其貨價」。
「放寬規定者」計有七項:一、「得減免關稅進口貨物繳稅者」,增訂「得於放行前或放
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文件申請退稅」。二、按修理、裝配費核計完稅價格者,其適用範圍由
「機械、器具」放寬為「(所有)」貨物。三、增訂「於海關放行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
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徵關稅」。四、外銷品進口整修或保養「六個月
內」復運出口免稅者,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得放寬為「一年」。五、進口貨物申請存入
保稅含庫之時限,由「在報關進口前」放寬為「於提領前」。六、已繳納關稅貨物、增列
「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及「提領前申請退運
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者,亦得退還原繳關稅。七、增訂「應補徵稅款,在財政部公告之
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上)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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