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與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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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海外收入課稅及贈與稅都有新規定

所以想請問板上大家一個奇怪的稅務問題

理論上不太會有同年度 A贈與B繳交贈與稅 同一年當中B贈與A又繳交贈與稅的情況

但是假設A要規避海外獲利

所以A贈與B 300萬

這時候A要付贈與稅(300-220)X10%=8萬

在同一年當中假設B海外獲利600萬好了

若要要規避稅務 B每年贈與A 200萬 共三年

這樣的話應該是在税法上合法吧?

但是另一情況是

假設B不想要這樣麻煩 所以直接在同一年裡頭

將600萬一次贈與A 這樣B要交贈與稅 (600-220) X 10 %= 38萬

這樣應該也是無誤吧?

但問題是 這樣同一年當中 一開始A贈與B 然後B又贈與A

雖然也有繳交贈與稅 但是顯然A就是要規避海外獲利

這樣雖然誠實繳交贈與稅 會不會變成此地無銀三百兩啊?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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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07-13
同一年度,A贈B,B又贈A,是可以的,超過免稅額當然可課贈與稅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0-07-14
A規避海外所得,那B呢? 降子安排的用意是?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07-16
如果只有A的話,一年海外可以有600萬..加了B又可多600萬額度
Andy avatarAndy2010-07-17
B 主張就是贈與,無須返還呢?
Olivia avatarOlivia2010-07-21
稽徵機關還是可以認定AB實際的關係,並予課稅。 對A而言,應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7-25
該更擔心的是連本金都拿不回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