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購屋借款利息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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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去年5月我賣了舊屋,6月購新屋,
舊屋新屋都是自住沒出租,而且5月之前我戶籍設在舊屋地址,
6月購屋之後戶籍遷到新屋那邊。

我去年1月到5月所繳的舊屋房貸利息8萬多(賣掉後舊屋房貸還清了),
7月到年底繳新屋那邊的房貸利息3萬多,
這樣我報綜所稅時可以2筆利息都報? 還是只能報其中1筆?

我問了3個稅捐機關,2個機關跟我說2筆利息都可以報,
1個機關跟我說只能報其中1筆,
上網找相關資料,好像也沒這方面相關訊息,
因此來這邊提問,麻煩請熟悉這方面的先進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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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09-06-06
個人認為以你現在申報所管轄的機關回覆比較準,這部分
沒有特別規定(算是立法上的瑕疪),所以如果審核的人手
Linda avatarLinda2009-06-10
中握有裁量權(他們自己判斷),還是問管轄的稽徵所較好
Faithe avatarFaithe2009-06-10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一屋為限」
Rachel avatarRachel2009-06-13
S大,這部分原PO和我應該都了解,但中間的癥結點在於
Elvira avatarElvira2009-06-14
是否為以「同一屋為限」(同一年度內)。就因立法上的文
Olive avatarOlive2009-06-15
字沒有辦法完全顧慮到所有情況,發生了特殊情形,才會
Gary avatarGary2009-06-20
有三個機關兩套說法的情形。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9-06-24
我了解你的意思,但申報書說明「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Kyle avatarKyle2009-06-26
還以為是照字面的意思 ... (攤手)
Adele avatarAdele2009-06-28
感謝2位大大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