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爸爸、媽媽、哥哥(已成年)、妹妹(未成年),一家四口
爸爸買了一棟 A屋 供全家居住,即爸爸為土地所有權人
爸爸、媽媽、哥哥、妹妹 均在同一地址設籍
因為爸爸(土地所有權人)把戶籍設在自己購買的 A屋,故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後來媽媽購買B屋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把哥哥的戶籍自 A屋 遷出,搬到 B屋
接著把人物代入解釋函裡,就能明瞭了
解釋函內容如下:
與土地所有權人(爸爸)同址設籍之配偶(媽媽)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妹妹),
另有土地(B屋)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哥哥)設籍居住,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目前則無1處之限制。
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爸爸的A屋、或媽媽的B屋),
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
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前經本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核示在案。
均得=都可以囉
好像是這樣吧,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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