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先進
有兩個美國申請案是相關聯設計(產品的部分設計和產品零件的部分設計),
同一天提出申請。
這樣是否需要兩案都提IDS,也就是在各自IDS中相互標明申請號?
美國代理人說要提,但我的理解是prior art(申請日以前公開)需要提,但這種情形似乎
彼此不是prior art。
還是說因為這兩個案子彼此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所以需要提?
還請先進解惑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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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美國申請案是相關聯設計(產品的部分設計和產品零件的部分設計),
同一天提出申請。
這樣是否需要兩案都提IDS,也就是在各自IDS中相互標明申請號?
美國代理人說要提,但我的理解是prior art(申請日以前公開)需要提,但這種情形似乎
彼此不是prior art。
還是說因為這兩個案子彼此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所以需要提?
還請先進解惑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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