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屋契約第十六條的問題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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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板上討論關於租屋契約中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所稅等,若較出租之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鷹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關於這一條,我的情況是我已經報稅了,自101.1月到102.12月,

現在房東打電話來追討稅金,

我已爬文過,了解這一點是有效力的,

但是會報稅是因為當初房東沒有說不能報稅,

而且在剛入住時,國稅局有寄一張明信片給上一任房客,

上面提及上一任房客需要補齊房東的身分證字號才能申報租屋,

當然是我自己一開始沒有認真閱讀契約在先,

但現在的問題是,第十六條寫到比"出租前"增加的部分,

若是上一任房客有申報(搬離後約一個月換我承租),之後我接著申報,那麼稅金會增加嗎?

"出租前"的定義是指我租屋前的空屋期還是前一年繳納的稅金呢?

ps. 房東說房屋稅跟地價稅從 8xx、9xx元,增加到31xx、32xx

拜託知道的人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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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4-11-15
房屋稅應該沒增加那麼多
Elvira avatarElvira2014-11-16
叫房東把二年的稅單拿出來,看是不是因你而增加的,不然
Mary avatarMary2014-11-17
搞不好是前面的人就報了,房東多a你這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