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稅「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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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看書時
發現這東東
以前沒仔細看都跳過去
今天看到打結了

關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中的「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物」
我在書上看到一段
是財政部的函
不過我不大懂它意思

這段文字如下: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
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
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以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
應依法處理。

第一段我可以理解
但為何第二段
它明明是「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這部分不是我方的「銷項稅額」嗎?
怎麼我看他的文字是那張視為銷售的發票
會變成「進項稅額」?

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不曉得是它太文謅謅還是我太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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