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版證所稅 - 所得稅
By Cara
at 2013-08-03T09:04
at 2013-08-03T09:04
Table of Contents
今年年中修正通過的新版證所稅
我自己自修看修法條文(先前有一點稅法底子了)
有一些疑問想看看版上大大有沒有人知道可以幫我釋疑的
跟據:
第4-1條但書:
但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其交易損失得依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第14-2條第2項: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
,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
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問題:
1.此處的"減除交易損失"是指計入第七類所得的數字,是已經扣過這個損失後的數字嗎?
例如:買賣A股票賺100萬,買賣B股票虧50萬,我的第七類所得是50萬元,對嗎?
2.另外於「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
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
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請問: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應該不包含 "證券交易損失" ,
因為該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第七類所得」時,就已經"減除"過了
簡單的說,我自認為:
1.證券交易損失,是當作所得額的減項(而且只能扣當年)
2.相對的,證券交易損失不得當作特別扣除額(能往後扣三年)
請問這樣的邏輯是對的嗎?
--
我自己自修看修法條文(先前有一點稅法底子了)
有一些疑問想看看版上大大有沒有人知道可以幫我釋疑的
跟據:
第4-1條但書:
但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其交易損失得依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第14-2條第2項: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
,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
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問題:
1.此處的"減除交易損失"是指計入第七類所得的數字,是已經扣過這個損失後的數字嗎?
例如:買賣A股票賺100萬,買賣B股票虧50萬,我的第七類所得是50萬元,對嗎?
2.另外於「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
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
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請問: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應該不包含 "證券交易損失" ,
因為該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第七類所得」時,就已經"減除"過了
簡單的說,我自認為:
1.證券交易損失,是當作所得額的減項(而且只能扣當年)
2.相對的,證券交易損失不得當作特別扣除額(能往後扣三年)
請問這樣的邏輯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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