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文具店房租契約書上的一點...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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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marvels (C)》之銘言:
: 恩~這應該算月經文了...囧
: 但小弟有經過爬文了...但是還是有點不懂~
: 小弟想問一下,關於文具店賣的房租合約書中的那一段話
: 「本件租屋之綜合所得稅,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
: 應由乙方(即承租人)負責補貼。」
: 這句話到底有沒有效力啊??
: 爬版有很多大大都說這是有效的,可是也有鄉民說這是違法....
: 也有很多鄉民說,如果要搬走的話就報...因為這種定型化契約
: 沒什效力??
: 這話好像不是這樣說的吧??真的沒效力嗎???
: 有沒有專家可以有實際案例啊??或是有人有親身體驗過的???
: 小弟真的很好奇這條到底是房東用來虎人的還是真的有用~
: 感謝!!!


謹借用黃茂榮教授所著《稅捐法與民事法》其中一小段文章供參,轉錄如下:

六、轉嫁

  在民事法上固可利用轉嫁之約定,使特定稅捐的負擔歸屬於納稅義務

人以外之人,但轉嫁之約定並不改變所轉嫁之稅捐在稅捐法上的納稅義務

人,亦即在稅捐法上,轉嫁不產生任何效力。是故,其約定無所謂違反稅

捐法之強制規定,從而在民事法上,無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應當論為無效的

問題。至於轉嫁所引起稅捐負擔之歸屬上的改變是否應另成立一個課稅事

實,對之課以稅捐,屬於另一個問題。這視所轉嫁之稅捐究屬於法定之直

接稅或間接稅而定。屬於法定直接稅者,應對之課以稅捐。蓋其改變所轉

嫁之稅捐或其相關之稅捐的稅基,影響到稅捐債務的大小。例如在房地租

賃契約,雙方約定地價稅及房屋稅由承租人負擔者,該約定使雙方約定之

租金在名目上減少與該二稅捐之和相等之數額。這至少影響到以租金數額

為銷售額之營業稅,及扣除營業稅後之租金餘額的租金所得稅。反之,屬

於法定間接稅者,則不應對之課以稅捐。例如營業稅。蓋以營業人為納稅

義務人之營業稅的轉嫁結果,正使營業稅之稅捐負擔的歸屬符合量能課稅

原則。

◎原文詳請參:
http://www.rootlaw.com.tw/products/MtxtCont.aspx?id=0940210060001

◎心得:

在民法上可利用轉嫁之約定,使特定稅捐(包括: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

所得稅...)的租稅負擔歸屬於納稅義務人(房東)以外之人(ex.房客...),至

於其後稅捐稽徵機關是否再就租稅轉嫁部分之金額進行追補,則視該轉嫁部

分之稅目及其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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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Lauren2009-02-02
又學到了 感恩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