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貸利息列舉扣除, 我查到了以下資訊:
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檢附去年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
4.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由於我們家的房子是透天厝, 一樓用做店面租人使用
我們自住在三四樓, 各層房屋用途都有在國稅局註明
這間房子的確是自用住宅, 但第2點所說"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請問我們這樣仍會因為第二點的限制無法申報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額嗎?
若真如此 有什麼變通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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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檢附去年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
4.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由於我們家的房子是透天厝, 一樓用做店面租人使用
我們自住在三四樓, 各層房屋用途都有在國稅局註明
這間房子的確是自用住宅, 但第2點所說"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請問我們這樣仍會因為第二點的限制無法申報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額嗎?
若真如此 有什麼變通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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