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意外險稅法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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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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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友們

目前小弟的意外險有3份
A公司 100萬
B公司(團保)200萬
C公司 300萬

目前狀況是已婚,一子,
父親,兄弟3人。
法條目前是配偶400萬。

若不幸身故,依照上面的規定,
是不是3家總額只能申請200萬,
請幫忙看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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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06-09
換保險板問吧?這其實跟水法有關係的就喪葬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