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法的問題@_@ - 專利

By Edith
at 2010-03-22T22:24
at 2010-03-22T22:2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Ymiao (.)》之銘言:
: : 問題:
: : 假如說
: : 有兩個不同的申請人(甲.乙),在同一天申請了發明專利
: : 甲的發明專利中
: : 說明書內容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甲只有claim A的部分
: : 乙的發明專利中
: : 說明書內容一樣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他只有claim B的部分
: : 如果甲和乙的發明都沒有違反專利法的其他規定
: : 那這樣的話甲和乙發明會同時准嗎
: : 還是說要雙方協調?但是說要雙方協調又很怪阿 畢竟他們的claim不同
: : 推 SGod:阿就..同時准呀.. 你的觀念沒錯 03/22 21:26
: : → SGod:既然是同一天申請 那就是對等的 不能說用誰來核駁另一方 03/22 21:28
: : → SGod:之所以同一發明會要求雙方協調 03/22 21:28
: : → SGod:是基於同一個權利範圍 不該同時由兩個人擁有 03/22 21:28
: : → SGod:但既然雙方claim的東西不同 那自然沒有上面的顧慮 03/22 21:29
: 謝謝大大的回答 小弟又想到幾個問題
: 問題二
: 一樣是上述的情況
: 不過這次甲先申請實審 claim A
: 情況一
: 如果乙在甲的專利尚未公告前改寫claim
: 把原本的claim B 改寫成了 claim A
: 造成了不同申請人有同一發明 是不是就變成需雙方協調的情況?
這應該不太可能吧 1.專利送申請後 只能補充或修正 補充跟修正
是不能超過原先的專利申請範圍(Claim),更何況從B跳脫到A (除非限縮!)
--->公開前申請人在不變更申請案實質之前提下,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
十五個月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而且 根據事務所之前替我們上課的老師 分享 專利法49-4條
補充修正超出範圍 是可以不予專利的! (不可以增加新事實)
專利法第49條 第四項的說明:
第四項修正。關於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配合廢除異議程序,應同時刪除。
至於審查中之補充、修正,現行法係仿一九九三年以前日本特許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惟就目前國際趨勢,關於補充、修正之範圍,或以不得超出原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之範圍
,如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二十三條、大陸地區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或以不得增加新事實
(new matter)如美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為使我國專利制度調和化,並配合我國國
情,爰修正為「依前三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
圍。」
: 情況二
: 如果乙在甲的專利公告後才改寫claim
: 把原本的claim B 改寫成了 claim A
: 那乙的專利會變成怎樣?
: 公告之後變成他什麼都不能claim?
: 還是他一樣能claim B或C?
: 不好意思 問題看起來很雜
: 麻煩大大解惑<(_ _)>
二.自發明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起十五個月後,必須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始得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1)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
(2)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後三個月內
(3)專利專責機關於審定前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4)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通知書之期間內
三.審定公告後,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1)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2)誤記事項之訂正
(3)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不管怎麼樣 都不可能去Claim到C 因為貢獻原則 你當初沒有Claim怎麼可能再放進去
B--->A 你在甲的專利早期公開後 申請實體審查 改寫ClaimB-->A
即使你同一天實體審查 但是智財局應該是會當作放在網路上的公開公報是公開的
你真的去改寫....應該專利就飛了......
應該不會再可以Claim B 如果可以再Claim B 那就不會出現 禁反言了(大家都來後悔)
應該是這樣XDD
--
: : 問題:
: : 假如說
: : 有兩個不同的申請人(甲.乙),在同一天申請了發明專利
: : 甲的發明專利中
: : 說明書內容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甲只有claim A的部分
: : 乙的發明專利中
: : 說明書內容一樣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他只有claim B的部分
: : 如果甲和乙的發明都沒有違反專利法的其他規定
: : 那這樣的話甲和乙發明會同時准嗎
: : 還是說要雙方協調?但是說要雙方協調又很怪阿 畢竟他們的claim不同
: : 推 SGod:阿就..同時准呀.. 你的觀念沒錯 03/22 21:26
: : → SGod:既然是同一天申請 那就是對等的 不能說用誰來核駁另一方 03/22 21:28
: : → SGod:之所以同一發明會要求雙方協調 03/22 21:28
: : → SGod:是基於同一個權利範圍 不該同時由兩個人擁有 03/22 21:28
: : → SGod:但既然雙方claim的東西不同 那自然沒有上面的顧慮 03/22 21:29
: 謝謝大大的回答 小弟又想到幾個問題
: 問題二
: 一樣是上述的情況
: 不過這次甲先申請實審 claim A
: 情況一
: 如果乙在甲的專利尚未公告前改寫claim
: 把原本的claim B 改寫成了 claim A
: 造成了不同申請人有同一發明 是不是就變成需雙方協調的情況?
這應該不太可能吧 1.專利送申請後 只能補充或修正 補充跟修正
是不能超過原先的專利申請範圍(Claim),更何況從B跳脫到A (除非限縮!)
--->公開前申請人在不變更申請案實質之前提下,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
十五個月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而且 根據事務所之前替我們上課的老師 分享 專利法49-4條
補充修正超出範圍 是可以不予專利的! (不可以增加新事實)
專利法第49條 第四項的說明:
第四項修正。關於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配合廢除異議程序,應同時刪除。
至於審查中之補充、修正,現行法係仿一九九三年以前日本特許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惟就目前國際趨勢,關於補充、修正之範圍,或以不得超出原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之範圍
,如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二十三條、大陸地區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或以不得增加新事實
(new matter)如美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為使我國專利制度調和化,並配合我國國
情,爰修正為「依前三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
圍。」
: 情況二
: 如果乙在甲的專利公告後才改寫claim
: 把原本的claim B 改寫成了 claim A
: 那乙的專利會變成怎樣?
: 公告之後變成他什麼都不能claim?
: 還是他一樣能claim B或C?
: 不好意思 問題看起來很雜
: 麻煩大大解惑<(_ _)>
二.自發明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起十五個月後,必須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始得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1)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
(2)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後三個月內
(3)專利專責機關於審定前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4)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通知書之期間內
三.審定公告後,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1)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2)誤記事項之訂正
(3)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不管怎麼樣 都不可能去Claim到C 因為貢獻原則 你當初沒有Claim怎麼可能再放進去
B--->A 你在甲的專利早期公開後 申請實體審查 改寫ClaimB-->A
即使你同一天實體審查 但是智財局應該是會當作放在網路上的公開公報是公開的
你真的去改寫....應該專利就飛了......
應該不會再可以Claim B 如果可以再Claim B 那就不會出現 禁反言了(大家都來後悔)
應該是這樣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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