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優先權問題? - 專利
By Ivy
at 2012-08-31T10:27
at 2012-08-31T10:2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edavid (David)》之銘言:
: 前面吃光光
: 我今年沒考專利師,看著版上討論好熱烈,剛好今天碰到一個實際的案子,
: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 甲案(美國)申請日 2010年12月12日,主張台灣國際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美國)申請日 2011年10月8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台灣)申請日 2011年10月9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就日期部份 順序應為 A台,B美臨同日申請→ A美→B美→B台
( 後 案 之 母 案 )
: 最妙的事情是...不同發明人、相同技術內容,Claim範圍除了用字不同外,
: 幾乎一模一樣...
若申請人相異、但有"關係" 那可能要提醒一下客戶內部資訊保安的問題
若申請人相同 則建議以後該司案件由貴所獨立承包 以避免此狀況再次發生...
: 甲案在美國看起來可能會遭 102(e)核駁,但可以輕易用SWEAR BACK克服...
若無記錯 102e 要"before" 同日應該不適用102(e) 請確認?
: 乙案在美國審查階段應該沒問題...後續若有訴訟應該就會有一堆爛帳要清理
=台案=
本狀況在台灣 甲、乙案兩案應只能按31條擇一
或修claim以使其為前案的下位而閃開"同一發明"的定義
同時 若23條又沒適格前案 也只能給你准... ~( ̄﹁ ̄)~
=美案=
就swear back吧 反正案子無論如何都得先准
准了以後後續訟訴端如何爭執 是比發明日還是怎樣 就讓律師們來煩惱吧 XDDDD
: (1) 假設之後美國甲乙案都准了...乙案申請人該怎麼去把甲案打掉?
: (假設全世界沒有前案資料了),我想不到乙案申請人要如何可以在提出再審(re)前,
: 找到十足把握的證據
以我的理解 應該是要比發明日
在沒辦法調閱對造內部文件之前提下 本題無解? (請不吝提正)
還是說 可以打電話或發EMAIL去對方RD問
"請問你們某案的技術是什麼時候完成的?" 搞不好可以因而取得發明日唷 啾咪~XDDD
: (2) 另外,那乙案的台灣案? 假設乙案一直不提實審查到 2013年10月
: 這期間就算乙案公開,也要等乙案提實審,甲案才能跟乙案協調,對吧?
此題爭點應在於未提實審之發明申請案是否得為31條之適格標的
專利法說: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
其"申請案"一詞未以提出實審者為限 又跑去翻了一下基準
關於第三十一條的說明通通都以 "申請案"一詞為之 也沒看到 "實質審查"一詞
所以依俺判斷 雖理論上沒申請審查就不會有專利權...
但若照著法條走. 當『甲案』審查時 乙案還是會被挖出來要他們擇一為之
很奇怪 但好像是這樣? 不知道實務上為何?
也請版上先進不吝指教 (  ̄ c ̄)y▂ξ
--
: 前面吃光光
: 我今年沒考專利師,看著版上討論好熱烈,剛好今天碰到一個實際的案子,
: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 甲案(美國)申請日 2010年12月12日,主張台灣國際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美國)申請日 2011年10月8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台灣)申請日 2011年10月9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就日期部份 順序應為 A台,B美臨同日申請→ A美→B美→B台
( 後 案 之 母 案 )
: 最妙的事情是...不同發明人、相同技術內容,Claim範圍除了用字不同外,
: 幾乎一模一樣...
若申請人相異、但有"關係" 那可能要提醒一下客戶內部資訊保安的問題
若申請人相同 則建議以後該司案件由貴所獨立承包 以避免此狀況再次發生...
: 甲案在美國看起來可能會遭 102(e)核駁,但可以輕易用SWEAR BACK克服...
若無記錯 102e 要"before" 同日應該不適用102(e) 請確認?
: 乙案在美國審查階段應該沒問題...後續若有訴訟應該就會有一堆爛帳要清理
=台案=
本狀況在台灣 甲、乙案兩案應只能按31條擇一
或修claim以使其為前案的下位而閃開"同一發明"的定義
同時 若23條又沒適格前案 也只能給你准... ~( ̄﹁ ̄)~
=美案=
就swear back吧 反正案子無論如何都得先准
准了以後後續訟訴端如何爭執 是比發明日還是怎樣 就讓律師們來煩惱吧 XDDDD
: (1) 假設之後美國甲乙案都准了...乙案申請人該怎麼去把甲案打掉?
: (假設全世界沒有前案資料了),我想不到乙案申請人要如何可以在提出再審(re)前,
: 找到十足把握的證據
以我的理解 應該是要比發明日
在沒辦法調閱對造內部文件之前提下 本題無解? (請不吝提正)
還是說 可以打電話或發EMAIL去對方RD問
"請問你們某案的技術是什麼時候完成的?" 搞不好可以因而取得發明日唷 啾咪~XDDD
: (2) 另外,那乙案的台灣案? 假設乙案一直不提實審查到 2013年10月
: 這期間就算乙案公開,也要等乙案提實審,甲案才能跟乙案協調,對吧?
此題爭點應在於未提實審之發明申請案是否得為31條之適格標的
專利法說: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
其"申請案"一詞未以提出實審者為限 又跑去翻了一下基準
關於第三十一條的說明通通都以 "申請案"一詞為之 也沒看到 "實質審查"一詞
所以依俺判斷 雖理論上沒申請審查就不會有專利權...
但若照著法條走. 當『甲案』審查時 乙案還是會被挖出來要他們擇一為之
很奇怪 但好像是這樣? 不知道實務上為何?
也請版上先進不吝指教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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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9-04T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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