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列單申報與開發票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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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有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

2.而給付給任何營利事業提供貨物或勞務的代價部分應非屬扣繳範圍,

而是要取具發票,

3.所的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

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免予扣繳。

目前的疑問是給付營利事業非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依本法89條及細則83條規定,

是否是要列單申報且取具發票??

若是,那麼實務上沒有這樣做的依據在哪裡呢?

拜託板上的前輩幫忙解惑一下,真是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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