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最低稅負制 - 所得稅

By Donna
at 2005-12-08T13:41
at 2005-12-08T13: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asychen (easy life)》之銘言:
: 太感謝了 您的回答解決了我心中的一些疑問
: 不過也由這篇文章產生新的疑惑 在麻煩您或是板上其他前輩幫我解惑一下
: 針對以上 小第有個小問題
: 既然贈與人已死亡 那贈與稅的繳交是從保險金扣除嘛??
有法院是認定成符合遺贈稅法第十五條
當成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 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因此將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所以是由繼承人負擔遺產稅納稅義務
: : 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賦制)
: : 就是要針對向來實務上大家廣泛採取的租稅規劃行為做一個防堵機制
: : 因此既然草案規定保險給付是要課徵所得稅的話
: : 上述法院關於是否課徵贈與稅用以防杜這方面的租稅規劃 似乎討論的必要性就降低了
: : 反正死亡保險給付在最低稅賦制下是應稅的 所以這方面的租稅規劃空間就降低了
: : 當然在3000萬元免稅方面還是有規劃空間的 ...
: 在針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剛剛洗澡不小心想到
: 如果有位大地主規劃了一份保額六千萬的人壽保單
: 也指定了三個小孩當作繼承人
: 亦即每人可分到兩千萬元的保險金給付
: 那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以個人所得為課稅基礎
: 所以每個人所領到的保險金給付不到三千萬元可完全扣除
: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第12條的立法理由:
"(一)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受益
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雖免納所
得稅,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爰於第一項明定之;惟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
報戶定有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免稅額度,以兼顧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之需要。另
明定本條例公布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始適用之。"
所以就立法理由觀之 六千萬超過三千萬的部分是要納入最低稅負制的
--
順便一提 有關財產規劃的部分不是我的專長
這方面請教會計師或者是財產規劃業者是會比較清楚的 ^^
--
為何要簽名呢? ○
○/ //
﹀ 我已經很有名啦! 〈〉
∣﹨ ~ 季猴 ~
--
: 太感謝了 您的回答解決了我心中的一些疑問
: 不過也由這篇文章產生新的疑惑 在麻煩您或是板上其他前輩幫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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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是認定成符合遺贈稅法第十五條
當成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 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因此將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所以是由繼承人負擔遺產稅納稅義務
: : 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賦制)
: : 就是要針對向來實務上大家廣泛採取的租稅規劃行為做一個防堵機制
: : 因此既然草案規定保險給付是要課徵所得稅的話
: : 上述法院關於是否課徵贈與稅用以防杜這方面的租稅規劃 似乎討論的必要性就降低了
: : 反正死亡保險給付在最低稅賦制下是應稅的 所以這方面的租稅規劃空間就降低了
: : 當然在3000萬元免稅方面還是有規劃空間的 ...
: 在針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剛剛洗澡不小心想到
: 如果有位大地主規劃了一份保額六千萬的人壽保單
: 也指定了三個小孩當作繼承人
: 亦即每人可分到兩千萬元的保險金給付
: 那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以個人所得為課稅基礎
: 所以每個人所領到的保險金給付不到三千萬元可完全扣除
: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第12條的立法理由:
"(一)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受益
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雖免納所
得稅,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爰於第一項明定之;惟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
報戶定有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免稅額度,以兼顧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之需要。另
明定本條例公布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始適用之。"
所以就立法理由觀之 六千萬超過三千萬的部分是要納入最低稅負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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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 有關財產規劃的部分不是我的專長
這方面請教會計師或者是財產規劃業者是會比較清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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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簽名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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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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