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最低稅負制 - 所得稅

By Yedda
at 2005-12-07T18:39
at 2005-12-07T18:3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asychen (easy life)》之銘言:
: 想請教板上的前輩
: 關於個人最低稅額的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 有關特定保險給付的項目
: "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
: 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
: 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
: 申報戶全年可以減除3,000萬元"
: 以上是參考稅負署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Q&A
: 但小弟有一個疑問
: 如果在購買人壽保險的同時辦理保險金信託
~~~~~~~~~~
其實在現行稅制之下 ...
由於依照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死亡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給付不納入遺產總額"
然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更規定人身保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因此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有很大的租稅優惠 既不納入遺產 也不課徵所得稅
那如果購買人壽保險同時辦理保險信託的話 依照遺贈稅法第五條之一的規定
他益信託當受益人確定時 依條文文意是要針對信託受益人的受益權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那麼多數會計師跟財產規劃業者就認為保險信託的標的既然是保險金
而保險金依照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是不納入遺產總額的
而贈與稅又是遺產稅的補充稅制 因此應該回歸不課徵遺產稅的立法原意 也不該課贈與稅
從而認為在保險信託的情形下 不應當只因為當事人多成立的一個信託
就從原本不課徵遺產稅變成要課徵贈與稅
所以這方面在現行稅制底下針對保險信託成立時是否課徵贈與稅是有爭議的
那其實行政法院實務方面也發現這方面租稅規劃的稅制上漏洞
因此已經有部分行政法院認為這時候雖然不課徵遺產稅 但是還是要課徵贈與稅的
不過這只是部分法院的見解 整個條文解釋上其實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賦制)
就是要針對向來實務上大家廣泛採取的租稅規劃行為做一個防堵機制
因此既然草案規定保險給付是要課徵所得稅的話
上述法院關於是否課徵贈與稅用以防杜這方面的租稅規劃 似乎討論的必要性就降低了
反正死亡保險給付在最低稅賦制下是應稅的 所以這方面的租稅規劃空間就降低了
當然在3000萬元免稅方面還是有規劃空間的 ...
: 那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後
: 受益人若以分期方式領取保險金
: 那是否就可以將年度領取的保險金控制再三千萬以內
: 這樣一來也可以達到保險的真正目的
: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
為何要簽名呢? ○
○/ //
﹀ 我已經很有名啦! 〈〉
∣﹨ ~ 季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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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教板上的前輩
: 關於個人最低稅額的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 有關特定保險給付的項目
: "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
: 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
: 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
: 申報戶全年可以減除3,000萬元"
: 以上是參考稅負署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Q&A
: 但小弟有一個疑問
: 如果在購買人壽保險的同時辦理保險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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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現行稅制之下 ...
由於依照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死亡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給付不納入遺產總額"
然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更規定人身保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因此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有很大的租稅優惠 既不納入遺產 也不課徵所得稅
那如果購買人壽保險同時辦理保險信託的話 依照遺贈稅法第五條之一的規定
他益信託當受益人確定時 依條文文意是要針對信託受益人的受益權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那麼多數會計師跟財產規劃業者就認為保險信託的標的既然是保險金
而保險金依照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是不納入遺產總額的
而贈與稅又是遺產稅的補充稅制 因此應該回歸不課徵遺產稅的立法原意 也不該課贈與稅
從而認為在保險信託的情形下 不應當只因為當事人多成立的一個信託
就從原本不課徵遺產稅變成要課徵贈與稅
所以這方面在現行稅制底下針對保險信託成立時是否課徵贈與稅是有爭議的
那其實行政法院實務方面也發現這方面租稅規劃的稅制上漏洞
因此已經有部分行政法院認為這時候雖然不課徵遺產稅 但是還是要課徵贈與稅的
不過這只是部分法院的見解 整個條文解釋上其實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賦制)
就是要針對向來實務上大家廣泛採取的租稅規劃行為做一個防堵機制
因此既然草案規定保險給付是要課徵所得稅的話
上述法院關於是否課徵贈與稅用以防杜這方面的租稅規劃 似乎討論的必要性就降低了
反正死亡保險給付在最低稅賦制下是應稅的 所以這方面的租稅規劃空間就降低了
當然在3000萬元免稅方面還是有規劃空間的 ...
: 那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後
: 受益人若以分期方式領取保險金
: 那是否就可以將年度領取的保險金控制再三千萬以內
: 這樣一來也可以達到保險的真正目的
: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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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簽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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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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