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退佣一文 買保險必須注뜠… - 保險
By Dinah
at 2006-08-30T11:19
at 2006-08-30T11:19
Table of Contents
看到大大們的一番爭論之後,提出一點小疑問,請回覆一下!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業務員等
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八條:保險業招攬人員,應符合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或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之資格條件。
二.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九條: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
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
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第四款: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根據上訴條文觀之,今天你若是沒有保經,或保代的身份,是不能銷售保險的,
連仲介都不行,你若是說幫朋友介紹,但實際上有收取金錢,就是仲介,法律是以
客觀實際行為認定,不因其他主觀因素而改變,請留意!
第二,假如介紹後,是以退佣的方式,給予你仲介費的話,依上訴條文明訂,
就是違法,請你的朋友要注意一下喔!我記得我在大學的時候都有學過的,
我也是保險系的學生,有空複習一下相關的東西,不要畢業後就還給教授了!
--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業務員等
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八條:保險業招攬人員,應符合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或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之資格條件。
二.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九條: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
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
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第四款: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根據上訴條文觀之,今天你若是沒有保經,或保代的身份,是不能銷售保險的,
連仲介都不行,你若是說幫朋友介紹,但實際上有收取金錢,就是仲介,法律是以
客觀實際行為認定,不因其他主觀因素而改變,請留意!
第二,假如介紹後,是以退佣的方式,給予你仲介費的話,依上訴條文明訂,
就是違法,請你的朋友要注意一下喔!我記得我在大學的時候都有學過的,
我也是保險系的學生,有空複習一下相關的東西,不要畢業後就還給教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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