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所得稅

By Annie
at 2005-12-25T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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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感謝你對折現率的解說 我大概瞭解了 多謝~~
: : 這樣才有辦法與實現後的股利發放的利益作比較嘛
: 信託課稅的問題: 金額與時點, 要從信託的本質來看.
: 在民事法律關係, 信託和贈與並不一樣,
: 但是在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無償取得信託利益的情形,
民事上是不是贈與我就不多提了(我認為信託的規定只是讓它更清楚 民事上是有可能
會是贈與的 兩者不排斥
沒有信託的規定一樣能依法律原則運作)
我挑個小毛病 贈與稅法5-1其實是不論有償無償一律論為贈與
不過 這我之前提過了 這是立法上邏輯的謬誤 把他益信託理所當然的就認為
他是無償 這也是我國信託法目前還不夠完整及合理的地方
: 因為其法律效果與贈與並無二致, 因此,
: 稅法將之擬制為贈與,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或自然人定其稅負.
: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 則是將死亡之受益人將來可請求/取得之信託利益,
: 論為遺產課稅.)
: 然而, 綜所稅係採現金收付制 (釋字 377 號), 遺產稅的課稅客體包括
: "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贈與稅則是對於贈與的法律效果
: --無償移轉財產的結果--課稅; 不論是所得、遺產或贈與,
: 因為金額和時點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都很明確, 所以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 在信託, 大部分的情形中, 因為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並非於信託成立
: 時即取得信託利益, 因此, 稅法將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擬制為贈與,
: 而對之課稅, 所引起的問題是: 金額的計算, 以及課稅時點.
: 會計上或是財務金融上所講的折現, 其基本思想在於: 金錢有時間價值.
: 今天能取得一塊錢和一年後才能取得一塊錢,
: 那一個 "一塊錢" 的價值比較高? 高多少?
: 假設市場利率是 10%, 以今天為基準, 一年後才能拿到的一塊錢,
: 在今天的價值只有約 0.91 元 (1/[1+10%]); 反之, 以一年後為基準,
: 今天取得的一塊錢, 在一年後的價值是 1.1 元 (1*[1+10%]).
: 這就是折現的觀念, 1.1 元稱為終值, 0.91 元稱為現值.
: 回到信託的課稅問題, 以自然人成立的信託為例,
: 1. 全部他益: 不管信託期間屆滿時受益人實際取得多少信託利益,
: 贈與總額的計算是以信託財產為準, 而於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
: 這其中節稅的空間在於: 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之價值高於
: 信託成立時之財產價值, 而且此差異金額所對應的增額贈與稅,
: 大於信託成立時所繳贈與稅的終值.
: (上面這一段, 理論上, 會計人應該看得懂, 希望法律人也能看得懂 ^^;)
: 而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如果有產生收入, 則由受益人併入當年所得額,
: 課徵綜合所得稅.
: 以例子來解釋: 甲於 94/1/1 以價值 1,000 萬之上市公司股票成立信託,
: 期間為 5 年, 期滿股票及孳息均歸乙, 但信託期間不分配任何孳息.
: 信託成立時, 甲需繳納 144.5 萬 的贈與稅 ([1,000萬-100萬]*27%-985,000).
: (假設市場利率均為 10%)
: 1) 5 年期滿, 若股票及孳息之市價只剩 800 萬, 則沒有節到稅,
: 因為如果不要成立信託, 而是於 5 年後再贈與, 則贈與稅較低.
: 2) 5 年期滿, 若股票及孳息之市價為 1,800 萬, 則有節到贈與稅,
: 節稅金額為 1,487,813 元.
: 算式: [(1,800-100)*34%-1,965,000]-[144.5*(1+10%)^5]
: (第一個[]裡計算的是如果不成立信託, 而是於 5 年後贈與 1,800 萬的財產,
: 其贈與稅的金額; 第二個[]裡計算的是信託成立時的贈與稅, 5 年後的終值;
: 二者的差異即是信託節稅效果.)
: 至於信託期間獲配的股利, 則是依所得稅法第 3-4 條 1 項,
: 視為受益人股利分配年度的所得 (即使受益人尚未取得), 課徵綜合所得稅.
: 當受益人於信託期滿, 取得所有信託利益, 該利益非受益人之所得.
: (所得稅法第 3-3 條 1 項 4款)
: : (當然 妳也可以跟我確定一下實務是否是這樣做的就夠了~~畢竟法律和會計對稅法著重
: : 的重點不同)
: : 跟前面一樣是稅基是139萬嗎?
: : 不過不是依照贈與稅法10之二計算嗎? 還是那算式就是了 麻煩解釋一下~~
--
: : 這樣才有辦法與實現後的股利發放的利益作比較嘛
: 信託課稅的問題: 金額與時點, 要從信託的本質來看.
: 在民事法律關係, 信託和贈與並不一樣,
: 但是在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無償取得信託利益的情形,
民事上是不是贈與我就不多提了(我認為信託的規定只是讓它更清楚 民事上是有可能
會是贈與的 兩者不排斥
沒有信託的規定一樣能依法律原則運作)
我挑個小毛病 贈與稅法5-1其實是不論有償無償一律論為贈與
不過 這我之前提過了 這是立法上邏輯的謬誤 把他益信託理所當然的就認為
他是無償 這也是我國信託法目前還不夠完整及合理的地方
: 因為其法律效果與贈與並無二致, 因此,
: 稅法將之擬制為贈與,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或自然人定其稅負.
: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 則是將死亡之受益人將來可請求/取得之信託利益,
: 論為遺產課稅.)
: 然而, 綜所稅係採現金收付制 (釋字 377 號), 遺產稅的課稅客體包括
: "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贈與稅則是對於贈與的法律效果
: --無償移轉財產的結果--課稅; 不論是所得、遺產或贈與,
: 因為金額和時點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都很明確, 所以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 在信託, 大部分的情形中, 因為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並非於信託成立
: 時即取得信託利益, 因此, 稅法將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擬制為贈與,
: 而對之課稅, 所引起的問題是: 金額的計算, 以及課稅時點.
: 會計上或是財務金融上所講的折現, 其基本思想在於: 金錢有時間價值.
: 今天能取得一塊錢和一年後才能取得一塊錢,
: 那一個 "一塊錢" 的價值比較高? 高多少?
: 假設市場利率是 10%, 以今天為基準, 一年後才能拿到的一塊錢,
: 在今天的價值只有約 0.91 元 (1/[1+10%]); 反之, 以一年後為基準,
: 今天取得的一塊錢, 在一年後的價值是 1.1 元 (1*[1+10%]).
: 這就是折現的觀念, 1.1 元稱為終值, 0.91 元稱為現值.
: 回到信託的課稅問題, 以自然人成立的信託為例,
: 1. 全部他益: 不管信託期間屆滿時受益人實際取得多少信託利益,
: 贈與總額的計算是以信託財產為準, 而於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
: 這其中節稅的空間在於: 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之價值高於
: 信託成立時之財產價值, 而且此差異金額所對應的增額贈與稅,
: 大於信託成立時所繳贈與稅的終值.
: (上面這一段, 理論上, 會計人應該看得懂, 希望法律人也能看得懂 ^^;)
: 而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如果有產生收入, 則由受益人併入當年所得額,
: 課徵綜合所得稅.
: 以例子來解釋: 甲於 94/1/1 以價值 1,000 萬之上市公司股票成立信託,
: 期間為 5 年, 期滿股票及孳息均歸乙, 但信託期間不分配任何孳息.
: 信託成立時, 甲需繳納 144.5 萬 的贈與稅 ([1,000萬-100萬]*27%-985,000).
: (假設市場利率均為 10%)
: 1) 5 年期滿, 若股票及孳息之市價只剩 800 萬, 則沒有節到稅,
: 因為如果不要成立信託, 而是於 5 年後再贈與, 則贈與稅較低.
: 2) 5 年期滿, 若股票及孳息之市價為 1,800 萬, 則有節到贈與稅,
: 節稅金額為 1,487,813 元.
: 算式: [(1,800-100)*34%-1,965,000]-[144.5*(1+10%)^5]
: (第一個[]裡計算的是如果不成立信託, 而是於 5 年後贈與 1,800 萬的財產,
: 其贈與稅的金額; 第二個[]裡計算的是信託成立時的贈與稅, 5 年後的終值;
: 二者的差異即是信託節稅效果.)
: 至於信託期間獲配的股利, 則是依所得稅法第 3-4 條 1 項,
: 視為受益人股利分配年度的所得 (即使受益人尚未取得), 課徵綜合所得稅.
: 當受益人於信託期滿, 取得所有信託利益, 該利益非受益人之所得.
: (所得稅法第 3-3 條 1 項 4款)
: : (當然 妳也可以跟我確定一下實務是否是這樣做的就夠了~~畢竟法律和會計對稅法著重
: : 的重點不同)
: : 跟前面一樣是稅基是139萬嗎?
: : 不過不是依照贈與稅法10之二計算嗎? 還是那算式就是了 麻煩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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