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所得稅

By Donna
at 2005-12-20T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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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先抱歉讓版面眼花撩亂 必要時請版主刪一下贅文或重複的文章好了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妳的例子舉例錯誤
: : 營業稅是在規範上是間接稅(買受人負擔) 雖然稅目上是銷售 但其實是一種支出稅
: : 是為了稅捐經濟減少申報單位而設
: : 消費才有辦法表彰負稅能力~~ 所以與營所稅客體屬所得不同
: : 真正重複課稅的例子是在貨物稅與營業稅 兩者稅捐客體同一 都是銷售(支出)
: : 不過那是例外的情況
: 哎 您原本的前提是對[一項來源所得]呀
什麼原本的前提?
: 那我換個方式好了 證交稅跟證所稅(雖然現在停徵)
證交稅還是和證所稅還是不同客體阿..
證交稅也是營業稅(也是屬於支出 但因為證券交易具有不時買進賣出的特性
照營業稅每一次買進賣出課6%那還得了 所以證交稅是屬於營業稅
的特別稅 將營業稅排除)
我是不知道妳有沒有學過什麼叫同一稅捐客體----經濟利益實質一樣卻以不同稅目課徵
表彰經濟利益實質的負稅能力(給付能力)大抵可分三項-所得 財產 和支出
所以在一筆交易裡(比如賣一枝筆100元)可以分別課營業稅和所得稅
雖然一樣是那一百塊
但這兩者稅捐客體是不一樣的(一個是出賣人所得 一個是買受人消費)
: : 這樣太雞同鴨講了
: : 別扯自益他益的好了
: : 也別說股票 簡單點固定利率10%的一千萬存款好了
: : 現在假設父把信託財產部分的孳息他益給子
: : 這時如果就可享領孳息的權利課一次稅
: : 等之後所得100萬後(1000x10%)再課一次
: : 這樣妳覺得有無重複課徵?
: 我覺得沒有啊
: : 後半段我有看到啦
: : 不過取前半段就夠了
: : 照之前妳所說的信託人為"自然人"時贈與之孳息權利先依贈稅法5之1(價值依10之2計)課
: : 那這時這權利包含在贈與稅法4條之1的財產-----不是應該連結到所得稅法4條17款前段?
: 是連到前段沒錯啊 所以這部分沒有納入喔
: 當贈與人為營利事業的時候才納入啊
: : 所以我覺得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3之4課稅的前提在於非屬4條17款免所得稅的部分
: 哎 基本上我第一次po的表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 權利當然是有價值的沒錯 但它所實現後的利益當然和它還是權利的時候的利益是一樣的
: : 就如同之前說的 妳工作有一請求薪資的權利(月薪伍萬元) (請求權簡單來說是享有對他
: : 人請求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物的權利)
: : 難道這權利的價值和之後妳實際拿到五萬後的金額或利益會不同?
: : 當然是一樣的 只是權利只是在期待階段還沒實現 但它表彰的經濟實質和實現後是相同的
: : 所以才說若對權利課稅 又對實現後的所得課稅是重複課稅(稅捐客體相同--經濟實質是
: : 相同的)
: : 那在股票孳息也是同裡 權利的期待其經濟實質與真的拿到錢後的實質也是同一筆
: 這部分我認為你說的有道理 但是我也確信我的表沒問題
如果認為這部分舉例有道理
那怎麼前面還是覺得沒有重複課稅?
之前所說的經濟利益實質還是一樣阿
: : 基於以上我說一下我認為的結論好了(先假設受益人都是自然人)
: : 當信託利益為孳息時(信託利益不包括信託財產)
: : 若信託人為自然人-->信託當時依贈與稅法5之1課稅-->孳息實現後屬所得稅法4條17款前段
: : 不課受益人關於該孳息的所得稅
: 實現的時候還是要搭配第三條之四
^^^^^^^^^^^^^^^^^^^^^^^^^^^^^^^^
那請說明一下遺產贈與稅法第四條一項---本法所謂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
價直之權利
與所得稅法4條(左列各項財產免吶所得稅)17款前段---因贈與之財產
這兩條間的關係 和與3條之4的關連
所以 我認為依3條之4課稅的前提在於此所得非屬4條17款之所得
: : 若信託人為營利事業時-->信託當時因信託人非贈與稅主體不課稅-->孳息實現後依
: : 所得稅法3條之4處理
: 這個請搭配第三條之二 第一項 實現時再搭配第三條之四
: : 這樣才會與一般財產的贈與時依照贈與人為自然人或營利事業而課贈與稅或所得稅相對應~~
: 我覺得我跟你沒什麼交集耶 你要不要msn 我覺得板友應該已經快眼花了吧 @_@
: (連我自己都要花了)
--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妳的例子舉例錯誤
: : 營業稅是在規範上是間接稅(買受人負擔) 雖然稅目上是銷售 但其實是一種支出稅
: : 是為了稅捐經濟減少申報單位而設
: : 消費才有辦法表彰負稅能力~~ 所以與營所稅客體屬所得不同
: : 真正重複課稅的例子是在貨物稅與營業稅 兩者稅捐客體同一 都是銷售(支出)
: : 不過那是例外的情況
: 哎 您原本的前提是對[一項來源所得]呀
什麼原本的前提?
: 那我換個方式好了 證交稅跟證所稅(雖然現在停徵)
證交稅還是和證所稅還是不同客體阿..
證交稅也是營業稅(也是屬於支出 但因為證券交易具有不時買進賣出的特性
照營業稅每一次買進賣出課6%那還得了 所以證交稅是屬於營業稅
的特別稅 將營業稅排除)
我是不知道妳有沒有學過什麼叫同一稅捐客體----經濟利益實質一樣卻以不同稅目課徵
表彰經濟利益實質的負稅能力(給付能力)大抵可分三項-所得 財產 和支出
所以在一筆交易裡(比如賣一枝筆100元)可以分別課營業稅和所得稅
雖然一樣是那一百塊
但這兩者稅捐客體是不一樣的(一個是出賣人所得 一個是買受人消費)
: : 這樣太雞同鴨講了
: : 別扯自益他益的好了
: : 也別說股票 簡單點固定利率10%的一千萬存款好了
: : 現在假設父把信託財產部分的孳息他益給子
: : 這時如果就可享領孳息的權利課一次稅
: : 等之後所得100萬後(1000x10%)再課一次
: : 這樣妳覺得有無重複課徵?
: 我覺得沒有啊
: : 後半段我有看到啦
: : 不過取前半段就夠了
: : 照之前妳所說的信託人為"自然人"時贈與之孳息權利先依贈稅法5之1(價值依10之2計)課
: : 那這時這權利包含在贈與稅法4條之1的財產-----不是應該連結到所得稅法4條17款前段?
: 是連到前段沒錯啊 所以這部分沒有納入喔
: 當贈與人為營利事業的時候才納入啊
: : 所以我覺得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3之4課稅的前提在於非屬4條17款免所得稅的部分
: 哎 基本上我第一次po的表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 權利當然是有價值的沒錯 但它所實現後的利益當然和它還是權利的時候的利益是一樣的
: : 就如同之前說的 妳工作有一請求薪資的權利(月薪伍萬元) (請求權簡單來說是享有對他
: : 人請求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物的權利)
: : 難道這權利的價值和之後妳實際拿到五萬後的金額或利益會不同?
: : 當然是一樣的 只是權利只是在期待階段還沒實現 但它表彰的經濟實質和實現後是相同的
: : 所以才說若對權利課稅 又對實現後的所得課稅是重複課稅(稅捐客體相同--經濟實質是
: : 相同的)
: : 那在股票孳息也是同裡 權利的期待其經濟實質與真的拿到錢後的實質也是同一筆
: 這部分我認為你說的有道理 但是我也確信我的表沒問題
如果認為這部分舉例有道理
那怎麼前面還是覺得沒有重複課稅?
之前所說的經濟利益實質還是一樣阿
: : 基於以上我說一下我認為的結論好了(先假設受益人都是自然人)
: : 當信託利益為孳息時(信託利益不包括信託財產)
: : 若信託人為自然人-->信託當時依贈與稅法5之1課稅-->孳息實現後屬所得稅法4條17款前段
: : 不課受益人關於該孳息的所得稅
: 實現的時候還是要搭配第三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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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說明一下遺產贈與稅法第四條一項---本法所謂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
價直之權利
與所得稅法4條(左列各項財產免吶所得稅)17款前段---因贈與之財產
這兩條間的關係 和與3條之4的關連
所以 我認為依3條之4課稅的前提在於此所得非屬4條17款之所得
: : 若信託人為營利事業時-->信託當時因信託人非贈與稅主體不課稅-->孳息實現後依
: : 所得稅法3條之4處理
: 這個請搭配第三條之二 第一項 實現時再搭配第三條之四
: : 這樣才會與一般財產的贈與時依照贈與人為自然人或營利事業而課贈與稅或所得稅相對應~~
: 我覺得我跟你沒什麼交集耶 你要不要msn 我覺得板友應該已經快眼花了吧 @_@
: (連我自己都要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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