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侵權不納本次專利法修正草案 - 專利

By Valerie
at 2009-08-09T13:36
at 2009-08-09T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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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專利法修正草案已於98年8月3日送請經濟部審查檢囉。
(二) 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將不納入本次專利法修正草案。
(三) 修正要點摘錄如下:
一、明確界定創作之定位
創作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之上位概念,為避免創作係「新型」或「設計」之誤解,
及解決現行法對於「創作」有廣、狹範圍不一之情況,爰將發明、新型與設計併列
為創作之類型。
二、變更新式樣專利名稱為「設計專利」
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
參考國際立法例,將現行「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
三、增訂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實施」之定義
按「實施」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行為,
應屬「使用」之上位概念,為解決現行本法對於「使用」與「實施」之用詞不一,
所產生解釋上之困擾,爰增訂實施之定義,並修正相關條文「實施」與「使用」之
用語。
四、修正優惠期之適用範圍並增訂其事由
新增依己意於刊物發表者,得作為主張優惠期之事由,並將優惠期之適用範圍修正
為包含新穎性及進步性(設計為創作性)。
五、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配合國際立法趨勢,將現行說明書包含「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改為獨立於
說明書之外。
六、開放動植物專利之申請
為促進國內生技產業之發展,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七、增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之相關配套規定明定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並配套引進誤譯訂正制度之規定;授權
訂定外文本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應載明事項之辦法。
八、導入復權規範
為鼓勵創新、保護研發之成果,增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請時主
張優先權、視為未主張或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生失權之效果者,准其申請回復
之機制。又回復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原專利權消滅後至准予回復專利權公告前,
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九、放寬申請分割時點之限制
採行發明專利核准後分割制度,增訂申請人於初審核准審定後三十日內得提出分割
申請之規定。
十、完備審查中之修正制度
「補充、修正」之用語改為「修正」,刪除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之時間限制;為免
延宕審查時程,增訂「最後通知」制度,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為最後通知後,申
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僅得就特定事項為之,違反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審定。
十一、修正有關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
放寬申請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規定,刪除現行本法規定為取得許可
證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須於公告後二年以上之限制;增訂專利權屆滿前尚未核准延
長者,其專利權之效力自原專利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視為已延長;核准延長發明專
利權期間之範圍,僅及於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之範圍。
十二、修正並增訂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並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
增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專利權人依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專利權
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
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均為專
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復按權利耗盡原則究採國際耗盡或國內耗盡原則,本屬立法
政策,無從由法院依事實認定,本次修正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
十三、明確界定專屬授權相關規定
明定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之定義與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
再授權規定。
十四、修正舉發相關規定
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修正得提起舉發之事由,並明定其舉發事由依核准審定時
舉發規定為之,惟如屬本質要件,核准審定時舉發事由雖未規定,仍得為之;另就
程序規定部分,增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之審查得依職權探知、合併審
查、合併審定及舉發審定前得撤回等規定,並刪除依職權通知更正之規定,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五、修正專利特許實施之規定
將「特許實施」名稱修正為「強制授權」,並修正其相關規定,包括申請事由、要
件,並須於作成強制授權處分時,同時核定補償金。
十六、增訂有關公共衛生議題之規定
配合 WTO為協助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取得所需專利醫藥品,以解決其國內公共
衛生危機,強制授權生產所需之醫藥品,並明定適用本機制申請強制授權的範圍。
十七、修正專利侵權相關規定
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並修正有關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及專利標示之方式。
十八、新型專利制度整體配套規劃修正
增訂新型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之範圍者,作為不予專利之事由;對於同一人同一日
以相同創作,分別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者,增訂於發明核准審定前通知擇一之
規定,選擇發明者,其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選擇新型者,其發明不予專利;修正
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行使新型專利權之規定;新型專利更正採行形式審查制,
但與舉發案合併審查時,採實質審查並合併審定。
十九、設計專利制度整體配套規劃修正
開放設計專利關於部分設計、電腦圖像(Icons)、使用者圖形介面(GUI)及成組
物品之申請,新增衍生設計制度並廢除聯合新式樣制度,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零
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二十、增訂過渡條款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開放動植物專利、新增得主張優惠期之事由、發明專利初審核准
審定後得提出分割申請、新型專利單純更正申請採形式審查、增修舉發、更正及設
計專利相關規定等事項,皆屬專利制度重大變革,爰增訂新舊法律過渡期間規定,
以資適用。
二十一、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實務作業程序亦須配合調整修正,另增訂多項專利制度重
大變革事項,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
之制度運作,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新聞稿、佈告欄)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87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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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將不納入本次專利法修正草案。
(三) 修正要點摘錄如下:
一、明確界定創作之定位
創作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之上位概念,為避免創作係「新型」或「設計」之誤解,
及解決現行法對於「創作」有廣、狹範圍不一之情況,爰將發明、新型與設計併列
為創作之類型。
二、變更新式樣專利名稱為「設計專利」
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
參考國際立法例,將現行「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
三、增訂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實施」之定義
按「實施」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行為,
應屬「使用」之上位概念,為解決現行本法對於「使用」與「實施」之用詞不一,
所產生解釋上之困擾,爰增訂實施之定義,並修正相關條文「實施」與「使用」之
用語。
四、修正優惠期之適用範圍並增訂其事由
新增依己意於刊物發表者,得作為主張優惠期之事由,並將優惠期之適用範圍修正
為包含新穎性及進步性(設計為創作性)。
五、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配合國際立法趨勢,將現行說明書包含「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改為獨立於
說明書之外。
六、開放動植物專利之申請
為促進國內生技產業之發展,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七、增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之相關配套規定明定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並配套引進誤譯訂正制度之規定;授權
訂定外文本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應載明事項之辦法。
八、導入復權規範
為鼓勵創新、保護研發之成果,增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請時主
張優先權、視為未主張或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生失權之效果者,准其申請回復
之機制。又回復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原專利權消滅後至准予回復專利權公告前,
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九、放寬申請分割時點之限制
採行發明專利核准後分割制度,增訂申請人於初審核准審定後三十日內得提出分割
申請之規定。
十、完備審查中之修正制度
「補充、修正」之用語改為「修正」,刪除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之時間限制;為免
延宕審查時程,增訂「最後通知」制度,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為最後通知後,申
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僅得就特定事項為之,違反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審定。
十一、修正有關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
放寬申請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規定,刪除現行本法規定為取得許可
證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須於公告後二年以上之限制;增訂專利權屆滿前尚未核准延
長者,其專利權之效力自原專利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視為已延長;核准延長發明專
利權期間之範圍,僅及於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之範圍。
十二、修正並增訂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並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
增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專利權人依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專利權
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
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均為專
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復按權利耗盡原則究採國際耗盡或國內耗盡原則,本屬立法
政策,無從由法院依事實認定,本次修正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
十三、明確界定專屬授權相關規定
明定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之定義與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
再授權規定。
十四、修正舉發相關規定
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修正得提起舉發之事由,並明定其舉發事由依核准審定時
舉發規定為之,惟如屬本質要件,核准審定時舉發事由雖未規定,仍得為之;另就
程序規定部分,增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之審查得依職權探知、合併審
查、合併審定及舉發審定前得撤回等規定,並刪除依職權通知更正之規定,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五、修正專利特許實施之規定
將「特許實施」名稱修正為「強制授權」,並修正其相關規定,包括申請事由、要
件,並須於作成強制授權處分時,同時核定補償金。
十六、增訂有關公共衛生議題之規定
配合 WTO為協助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取得所需專利醫藥品,以解決其國內公共
衛生危機,強制授權生產所需之醫藥品,並明定適用本機制申請強制授權的範圍。
十七、修正專利侵權相關規定
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並修正有關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及專利標示之方式。
十八、新型專利制度整體配套規劃修正
增訂新型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之範圍者,作為不予專利之事由;對於同一人同一日
以相同創作,分別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者,增訂於發明核准審定前通知擇一之
規定,選擇發明者,其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選擇新型者,其發明不予專利;修正
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行使新型專利權之規定;新型專利更正採行形式審查制,
但與舉發案合併審查時,採實質審查並合併審定。
十九、設計專利制度整體配套規劃修正
開放設計專利關於部分設計、電腦圖像(Icons)、使用者圖形介面(GUI)及成組
物品之申請,新增衍生設計制度並廢除聯合新式樣制度,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零
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二十、增訂過渡條款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開放動植物專利、新增得主張優惠期之事由、發明專利初審核准
審定後得提出分割申請、新型專利單純更正申請採形式審查、增修舉發、更正及設
計專利相關規定等事項,皆屬專利制度重大變革,爰增訂新舊法律過渡期間規定,
以資適用。
二十一、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實務作業程序亦須配合調整修正,另增訂多項專利制度重
大變革事項,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
之制度運作,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新聞稿、佈告欄)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87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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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09-08-12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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