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 - 專利

By Jacob
at 2009-08-06T12:59
at 2009-08-06T12:5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ar (<(‵皿′)@m)》之銘言:
: 小弟念到幾個徵結點, 想確認我觀念是否正確
: 2.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限於國內的申請案 ?(因為法條沒寫明, 我想再確認一次 ><')
: 若AB就一相同之發明, A 8/3在美申請, B 8/4在台申請,
: A於 8/5在台申請並聲明美國優先權, 由於優先權是回溯專利要件至基礎案,
: 實則A在台申請日仍是 8/5, A可不受B之擬制喪失新穎性影響,
: 而B是否會因此受A主張優先權影響擬制喪失新穎性呢 ? (法條有寫嘛 ?)
(掐頭去尾取中間....略)
(優先權日8/3) (申請日8/5)
A(台) □□□□□■□□□□□□□■□□□□□□□
B(台) □□□□□□□□□■□□□□□□□□□□□
(申請日8/4)
A(台) 申請日在後主張優先權,其專利要件的審查,以 8/3為準。
以上的部分並無爭議,也很簡單、明白。
=======================================================================
接下來原原PO的問題來了B(台)用A(台)來反打呢?
(以發明來說)
第23條 (後申請案就算專利範圍不同,見圖、見文死)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
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27條 第4項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從23條解讀來看,A(台)的申請日8/5晚於B(台)8/3,
擬制新穎性是以申請在先為判斷標準,(無優先權日的相關但書)
既然這樣,依字面解釋 A(台)就不適格P23,以P23而言無證據能力。
惟專利審查基準 第二篇 第三章 2.7.2
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時,引證文件必須為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
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先申請案。
認定先申請案是否得作為引證文件的有關事項如下:
(1)先申請案說明書全文內容應包括取得申請日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
以及任何明示排除之事項、引述其他文件之事項及所描述之先前技術,但不包
括優先權證明文件。
(2)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必須早於後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
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且應在該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公開或公告。先申請案於審查當
時尚未公開或公告者,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這個第(2)的法源出於何處,不得而知。
(理論上專利審查基準也應該要有法源依據,才不會有爭議)
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並沒有寫到這個。<===還請知道的高人指點一下
目前,我找到相關的判決(之前我推文說的案子找不到,上網找了一篇類似的)
裡面有解釋...除了本身的專利要件是用優先權日來判斷外,
拿來當證據時,優先權日也有殺傷力~!!!
經訴字第09506180160號(可至 http://0rz.tw/j9zXC 挖寶)
(這篇是引用舊法)
...即在判斷專利案申請之先後次序時,原則上應以申請日之先後判斷,但在有主
張優先權之案件,應以優先權日判斷之(法源??)。又我國自91年1月1日成為WTO會
員國後,基於TRIPS協定第2條之規定,會員國間應互相給予承認優先權之優惠,凡
WTO會員均可主張優先權。是以,本件舉發證據一係以西元2003年3月25日申請之第
10/397446號美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即表示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92年5月14日前,
舉發證據一之技術結構已經存在,既然原處分所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5項
所揭示之技術特徵相同於舉發證據1,訴願人已不爭執,可見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
非屬世所未見、未曾公開者,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之1規定系爭專利已擬
制喪失新穎性,不符專利要件。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
第98條之1規定,所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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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念到幾個徵結點, 想確認我觀念是否正確
: 2.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限於國內的申請案 ?(因為法條沒寫明, 我想再確認一次 ><')
: 若AB就一相同之發明, A 8/3在美申請, B 8/4在台申請,
: A於 8/5在台申請並聲明美國優先權, 由於優先權是回溯專利要件至基礎案,
: 實則A在台申請日仍是 8/5, A可不受B之擬制喪失新穎性影響,
: 而B是否會因此受A主張優先權影響擬制喪失新穎性呢 ? (法條有寫嘛 ?)
(掐頭去尾取中間....略)
(優先權日8/3) (申請日8/5)
A(台) □□□□□■□□□□□□□■□□□□□□□
B(台) □□□□□□□□□■□□□□□□□□□□□
(申請日8/4)
A(台) 申請日在後主張優先權,其專利要件的審查,以 8/3為準。
以上的部分並無爭議,也很簡單、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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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原原PO的問題來了B(台)用A(台)來反打呢?
(以發明來說)
第23條 (後申請案就算專利範圍不同,見圖、見文死)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
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27條 第4項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從23條解讀來看,A(台)的申請日8/5晚於B(台)8/3,
擬制新穎性是以申請在先為判斷標準,(無優先權日的相關但書)
既然這樣,依字面解釋 A(台)就不適格P23,以P23而言無證據能力。
惟專利審查基準 第二篇 第三章 2.7.2
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時,引證文件必須為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
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先申請案。
認定先申請案是否得作為引證文件的有關事項如下:
(1)先申請案說明書全文內容應包括取得申請日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
以及任何明示排除之事項、引述其他文件之事項及所描述之先前技術,但不包
括優先權證明文件。
(2)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必須早於後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
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且應在該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公開或公告。先申請案於審查當
時尚未公開或公告者,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這個第(2)的法源出於何處,不得而知。
(理論上專利審查基準也應該要有法源依據,才不會有爭議)
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並沒有寫到這個。<===還請知道的高人指點一下
目前,我找到相關的判決(之前我推文說的案子找不到,上網找了一篇類似的)
裡面有解釋...除了本身的專利要件是用優先權日來判斷外,
拿來當證據時,優先權日也有殺傷力~!!!
經訴字第09506180160號(可至 http://0rz.tw/j9zXC 挖寶)
(這篇是引用舊法)
...即在判斷專利案申請之先後次序時,原則上應以申請日之先後判斷,但在有主
張優先權之案件,應以優先權日判斷之(法源??)。又我國自91年1月1日成為WTO會
員國後,基於TRIPS協定第2條之規定,會員國間應互相給予承認優先權之優惠,凡
WTO會員均可主張優先權。是以,本件舉發證據一係以西元2003年3月25日申請之第
10/397446號美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即表示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92年5月14日前,
舉發證據一之技術結構已經存在,既然原處分所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5項
所揭示之技術特徵相同於舉發證據1,訴願人已不爭執,可見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
非屬世所未見、未曾公開者,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之1規定系爭專利已擬
制喪失新穎性,不符專利要件。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
第98條之1規定,所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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