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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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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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1. 一個OOO物件。

2. 一個LCD面板,包括OOO物件。

其中OOO是A公司專利中的特徵,LCD面板為其應用領域。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且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授權利用OOO物件去作LCD面板,

B公司是否有侵犯A的權利項第2項??

第二個問題

同樣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B公司利用OOO物件去作OLED面板,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權利項第2項??(所謂的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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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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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所以該專利第1項權利已經耗盡,這是無庸置疑的。

但是看似A公司可以主張其專利的第2項。可是由於A公司的專利有貢獻的部分僅

只有OOO物件,故其可求償的部分僅止於OOO物件;

然而OOO物件的價金已經交付給A公司了,所以第2項權利項應該亦算是權利耗盡。

主要是實際上本人並未看過此類的判例(不好意思,本人見識淺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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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二個問題除了權利耗盡的問題外,還有均等論的問題

萬一假設第2項沒有權力耗盡,是否有均等論的問題呢?

似乎要看情況。

假設A公司在申請此專利時,OOO物件是改善某個AAA物件,

但是已經有人用AAA物件在OLED上

這樣子就表示A公司當初在撰寫權利項時,就已經放棄了OLED的權利。

以上述條件來說就沒有均等論的問題

但是,假設A公司在申請此專利時,從未有人利用類似的物件使用在OLED上

如此便可能會有均等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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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本人的見解是否正確!

請各位在本領域的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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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6-06-24
Claim(2)的標的為lLCD, 昭CD產品也可為求償目標
Kyle avatarKyle2006-06-24
但是,是否要的到錢?OOO為本案可求償的部分,但OOO已付款